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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南京市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限期全面解决全市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单位】南京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10-31
  • 【生效日期】2002-10-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南京市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限期全面解决全市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转发市建委等部门《关于限期全面解决全市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拟定的《关于限期全面解决全市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限期全面解决全市拆迁安置问题的实施意见

市建委、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市信访局、市司法局

2002年10月29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社会稳定工作综合检查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全面解决被拆迁居民的安置问题,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明确责任,做好拆迁安置的社会稳定工作。

实行征地、拆迁项目所在区政府一把手辖区社会稳定工作责任制,拆迁实施单位为具体责任单位,拆迁实施单位的法人代表为具体责任人。要组织好对辖区内拆迁安置中存在问题以及可能引发的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对尚未落实的各类拆迁安置遗留问题,按照限期解决的要求,落实方案和措施,做到责任明确、任务到人、措施到位(见附表)。

二、市各相关部门协同工作,负责督促解决各区征地、拆迁安置中存在的问题。

市建委牵头组织市国土局、房产局、信访局、司法局、规划局等部门,负责对各区拆迁安置工作的实施进展、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协调和指导,采取联合办公的形式,定期协调解决拆迁安置过程中的具体矛盾,以及已安置的复建房因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的产权证、土地证不能正常办理等历史遗留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明确专人,特事特办,高效运转,及时办理立项、规划、土地、房产等审批手续,确保征地拆迁安置项目顺利实施。

三、做好拆迁安置矛盾化解工作。

市信访局牵头建立完善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信访工作网络和信息网络。各区和有关部门主动了解和掌握群体性上访动态情况,超前作好深入细致的工作,力争把集体上访事件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要快速、及时、认真、妥善地处置拆迁群体性上访事件,确保全市社会安定。

市司法局配合做好拆迁安置矛盾的化解工作。通过市、区及基层司法调解工作网络,形成有效预防和调处拆迁纠纷的“大调解”格局。动员和组织区司法局和街道、乡镇司法所人员,以防止群体性上访为调解工作重点,对重点人户进行司法宣传、教育;组织律师、公证员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为市、区政府及拆迁单位、拆迁户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使征地拆迁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四、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工作。

各区政府及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工作。市计委、建委、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要根据每年城市建设计划,安排适度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满足征地、拆迁过程中部分困难家庭的购房需求。各区要按照政策和进度要求加快经济适用房建设;各有关部门要全力做好各项前期审批服务,不拖工程进度后腿;市房产部门要会同各区和宣传部门大力宣传经济适用房相关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地依据政策规定组织好供应,让拆迁困难家庭尽快购买到经济适用住房,为稳定工作打好坚实基础。

附件:全市拆迁安置任务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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