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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2〕32号
  • 【发布日期】2002-12-04
  • 【生效日期】2002-12-1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京政发〔2002〕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国城市基准地价更新与平衡工作的部署,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管理,规范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市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1993年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进行了调整更新。现将《北京市基准地价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调整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是在1993年本市基准地价的基础上,以近期市场资料为依据,采用分类定级方法确定的各类土地基准价格。

二、基准地价一般由市政府每2年至3年调整一次。在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市政府也可适时进行调整。市国土房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区的基准地价级别进行调整。

三、本次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除本通知印发的基准地价表及使用说明、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外,还包括的应用方法、修正系数表、基准地价级别示意图等文件材料,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公布实施。

四、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按照规定的程序,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确定。其中,出让价格须经国土房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五、本通知自2002年12月10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北京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京政发〔1993〕34号)同时废止。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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