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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和完善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青岛市
  • 【发布文号】青渔海发[2002]71号
  • 【发布日期】2002-12-06
  • 【生效日期】2002-12-06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和完善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和完善政务服务工作的意见

(青渔海发[2002]71号)



2002-12-06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高行政运行质量,为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风,推动海洋与渔业工作全面提速。

二、主要内容

(一)设立海洋与渔业政务服务大厅,将全局行政审批事项统一纳入大厅办理,积极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一条龙办公”,集中对外提供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和透明度。

重点做好海域使用管理、渔政管理、渔业无线电管理、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注册登记、渔业船舶船员办证等行政审批事项的入厅办理工作,并在政务办理大厅设置政务公开栏,分别就行政审批内容、工作程序、法律依据、服务标准、管理权限、办结时限和监督投拆渠道,办理对象应具备的资格、条件以及应办理的手续进行集中公开。

(二)丰富政务公开形式,积极构建宽领域、全方位、制度化和立体化的政务公开运行模式。印制《海洋与渔业政务公开便民卡》,便于基层单位和群众查询使用;各处室站要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把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和服务承诺全部公开上墙;新闻办要积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开辟政务公开专栏,加大公开力度;研究探讨建设青岛市海洋与渔业信息网站,以此为载体,实现海洋管理、渔业行政及相关信息的在线发布。

(三)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渔政处、海域管理处、海洋监察支队、渔业无线电管理总站、渔船渔港监督局等执法部门作为全局政务公开重点,要严格遵守执法道德规范,落实行政执法工作“五公开”制度和“五承诺”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强化执法责任,保证执法质量。

(四)建立服务承诺制度。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办理事项,要在办结时限、服务标准上给予办事对象承诺答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要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要确定最短办结时间。同时配套违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能按规定圆满办结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相应责任,确保政务公开和服务承诺落到实处。

(五)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全局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须在广泛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开。

(六)建立预公开制度。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充分采纳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再予正式公布。

(七)健全以行政处罚听证会制度为重点的政务听政会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事项,推行政务听证会制度,使群众直接参与行政决策,促进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八)建立群众评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真正以“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各项工作的标准。对群众提出的合理建议,要积极采纳;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九)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实行挂牌服务,以利于基层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监督。

三、保障措施

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是市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的重要内容,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和教育,使全局工作人员强化群众观念和服务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做到规范服务、文明周到服务,适应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需要。同时,要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外部监督,建立强有力的内、外部监督检查机制。

(一)成立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具体负责对全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各处室站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好工作落实。

(二)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各部门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推行制度不力或违反制度者,区别不同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各处室站要于每年底将开展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情况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送书面报告。

(三)建立健全举报、投诉、监督机制。畅通群众意见反馈渠道,接受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投诉监督,设立举报、投诉电话(5886981),负责受理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对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

(四)严格考核和奖惩。将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责任制,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基本内容。对不作为、搞形式主义或基层和群众意见较大的部门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取消年终评选先进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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