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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贵州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12-13
  • 【生效日期】2002-12-1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意见

(2002年12月13日)




贵州省旅游资源集独特的自然生态和民族文化、历史文化为一体,发展旅游业潜力很大。改革开放以来,旅游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已成为全省新的经济增长点,具备了加快发展的条件。但是,贵州省旅游业发展总体水平与先进省(区、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旅游基础设施薄弱、管理体制不顺、服务质量不高、资源开发水平较低、资源保护措施不完善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为加快把旅游业培育成为贵州省新的支柱产业,逐步建成自然风光与民族文化相结合的旅游大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国发[2001]9号)精神,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抢抓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机遇,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扩大旅游发展规模,进一步发挥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作用;坚持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加大以交通为重点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形成便捷、安全的旅游交通网络,完善旅游景区配套服务功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政府的组织协调,依法治旅,创新旅游开发方式、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提高旅游企业竞争力和旅游业整体水平。

(二)总体目标:"十五"期间,力争旅游总收入年均增长25%左右,"十一五"期间年均增长20%左右。到2010年,力争把贵州省建成多民族特色文化和喀斯特高原生态旅游的重要目的地,成为中国西部旅游热点地区;旅游产业增长方式在适当扩大规模的基础上向提高旅游业档次和水平转变,旅游业成为贵州省新的支柱产业;建设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旅游精品、重点旅游城市、特色旅游城镇及民族文化村寨,形成较为完善的旅游经济网络,构建起配套协调的大旅游产业格局。

二、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工作重点

(一)高起点做好旅游规划,切实加大旅游产品的开发力度。遵循"保护第一,开发第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照旅游设施与自然景观、人文环境相协调的要求,突出贵州旅游的特色和市场定位,抓紧制定《贵州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各市(州、地)和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市、区),要根据总体规划,制定本地旅游业发展的规划和优先开发的旅游区(点)详规。有关部门要加强旅游规划的实施和监督,新编制的区域发展规划、有关专业规划应与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及大中型旅游专用设施项目,应符合旅游发展规划要求。旅游项目安排、资金投入、政策扶持等要按规划实施,突出重点、适当集中、提高使用效率。旅游规划经法定程序通过后,要实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旅游规划区内,凡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要限期改造或拆除。不按规划进行旅游开发的,要依照规定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加强对从事编制旅游规划单位的资质认证,逐步把旅游规划和建设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实施旅游精品战略,在不断完善现有景区、景点设施,提高品位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努力建设和推出一批交通便捷、环境优美、安全舒适、服务优良,在全国旅游市场上影响大、竞争力强的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线路。以生态旅游、民族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为重点,逐步发展休闲度假、民俗、文物古迹、商务会展等特色旅游,以适应不同档次不同消费兴趣旅游者的需求。丰富旅游产品的文化内涵,深入挖掘具有贵州特色的民族、历史文化和科普健身旅游产品,加快建设和完善一批生态、民族历史文化和古生物化石、喀斯特地质地貌及民间手工艺等各种类型的博物馆,积极支持和鼓励创办旅游娱乐公司、旅游文化演出公司和生态疗养康复中心。将旅游发展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扶贫开发和生态保护结合起来,积极发展乡村旅游和观光农业。近期选择旅游资源丰富、开发条件好的民族村寨,建立一批乡村旅游示范区或旅游扶贫示范村。力争在申报世界自然、文化遗产方面取得突破。创造条件,争取把贵州省一批自然保护区申报为国家森林公园。

(二)加快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尽快完善各项旅游配套服务设施。用3年左右时间,建成贵阳至其他市、州、地中心城市的高等级公路;制定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加快建设和改造通往省内主要旅游城市、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和其他旅游景区的公路,力争5年内旅游公路技术等级有明显提高;新开发的旅游景区,要配套建设景区与区域中心城市或国道主干线连接的三级以上旅游公路。尽快形成贵阳连接周边省区旅游城市、省内旅游城市的铁路运输网络,创造条件增开贵阳至一些重点旅游客源城市及省内旅游景区的直达旅游列车,提高旅游列车档次、运行速度和服务水平;在铁路经过的重要旅游景区增加停靠站;合理安排火车运行时间,增加旅游旺季运力,完善铁路旅客异地预售票系统,扩大售票网点。把贵阳龙洞堡机场建成国际机场,逐步开通贵阳至国内各重点客源城市航线,力争开通贵阳至东南亚、日本和韩国的国际航线,加快形成连接贵阳至省外主要旅游客源城市、旅游景区的旅游航空网络;"十五"期间,建成荔波、兴义、黎平等支线机场,改造启用安顺机场,适时改造启用黄平机场,做好茅台、毕节机场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有支线机场地区的旅游资源开发给予适当倾斜。加快内河航运、水库、湖泊等水上旅游交通设施建设,发展舒适、安全、节能、环保型的旅游船舶。鼓励支持引导多种经济成分投资旅游运输业。取消外地旅游客车凭证进入贵州省的限制。支持汽车客运企业开辟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的专线,加快旅游区停车场站建设。2005年以前,全省旅游客车车辆增长15%以上,力争高档旅游车占到60%。

重点旅游区域要在5年内建成自然生态与人文环境相协调,畅通、安全的人行步道和汽车通道;有条件的重点旅游景区要在搞好论证和规划的前提下,建设安全快捷的索道或扶梯。加快旅游景区供水、供电、通信等配套设施和卫生厕所、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建设。重点旅游景区和旅游城市,要建立旅游信息网络查询系统。支持中心城市和重点景区建设上档次的星级饭店;按照合理规划、统一标准、规范管理的要求,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发展民居旅馆。加强旅游商品生产基地和旅游购物中心建设,积极挖掘和开发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服饰、工艺品、乐器、食品以及花卉、盆景、奇石等旅游商品,努力做到"一地一品"或"一地多品"。力争将有条件的城市建成"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将荔波、施秉、镇远、黎平、清镇、安龙、平坝建成"中国优秀旅游县"。

(三)加强旅游景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突出抓好旅游城镇和旅游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3年内完成黄果树等重点景区的绿化工作。旅游景区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内要实施生态移民和退耕还林;重点旅游景区25度以上坡耕地、宜林荒山要实现退耕还林或荒山造林;到2005年重点旅游景区森林覆盖率达到50%以上。5年内通往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公路两侧都要建成绿化带,新建的旅游公路要同步建设绿色通道。近期要完成马岭河峡谷、清水江流域、咸宁草海等的污染治理,并加强生态综合建设;到2005年,完成重点旅游景区和旅游城镇的污染治理,重点旅游景区内水域水质要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抓好通往旅游景区高等级和高速公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尽快制定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选择部分旅游资源丰富的县(市),实施旅游示范城镇建设。限期解决部分旅游城镇"脏、乱、差"和场路不分等突出问题。在不改变路权的前提下,对贵黄、贵遵、贵新等高等级和高速公路城镇过境段实行属地政府管理,当地政府要加强对建设、交通、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协调,把过境路段及两侧的建筑,交通秩序、环卫、环保、亮化等纳入统一规划,有计划地进行综合整治。有条件的地方,通往重点旅游景区公路两侧的边沟外侧2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地面建筑物;已有的建筑物要按规划拆除,已有的坟墓要尽快迁葬或通过植树进行遮盖。重点旅游景区内和通往重点旅游景区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采石、采砂等露天作业场在2003年前要全部关闭,并要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植被覆盖。

(四)大力整顿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旅游业服务质量。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相互配合的综合协调机制,按照标本兼治的原则,严肃查处欺客、宰客、"黑车"、"野导"、"黑社"、私拿私受回扣以及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服务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旅游商品和相关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严厉打击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大力推进旅游景区、旅游产品、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管理的标准化体系建设,逐步向国际通用标准靠拢。强化对旅行社和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的规范管理,规范导游解说和团队运作。加强星级饭店评定复核工作,继续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管理模式和经验,提高贵州省饭店管理水平。加快旅游人才培养,充分发挥省内院校旅游专业的积极性,加快培养高、中级旅游管理人员和实用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旅游学校,提高办学质量;有条件的市(州、地)要组建旅游教育培训机构,采取多种形式对旅游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在岗人员培训,加强规划建设、企业经营、导游等关键岗位人员及有关执法、服务人员的旅游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搞好星级宾馆和旅行社经理及导游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健全员工持证上岗制度。

强化旅游安全管理。旅游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责任制,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旅游景区所在地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和旅游企业都要制定旅游安全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各景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广大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 110、120为中心建立社会联动系统,及时处理旅游安全突发事件。

(五)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进一步开拓国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制定旅游促销总体方案和年度促销计划,整体策划,突出重点,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旅游宣传推介力度。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发贵州旅游信息网,发展旅游电子商务和国际国内旅游预订网。创造条件积极申办、组织各种国际性和全国性会议,以及展览、文化、体育和经贸活动。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每年集中办好一两个在国际国内有影响的、有民族特色的旅游节庆活动。加强与邻省及沿海地区的协作,尽快形成和完善一批跨省区的旅游线路,巩固和扩大国内旅游客源市场;继续巩固台港澳、日本和东南亚等传统客源市场,着力开发欧美和韩国市场;在主要客源地和客源国建立旅游联络点,加强与国内外旅游界的合作。

三、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2002年至2005年,省财政每年安排1200万元旅游业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主要用于旅游开发项目贷款贴息及补助、旅游规划编制及产业发展研究、旅游宣传促销等,其中用于宣传促销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各市(州、地)和重点旅游县(市、区)政府应安排相应的旅游业发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切实保证重点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的资金需求,相对集中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交通、生态、水利小城镇建设、环境保护、扶贫开发等方面的资金和项目,要适当向重点旅游景区倾斜。加快建设贵州旅游项目库,做好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国家更大的支持。政府投入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公益性项目,并通过贴息、补助等方式,适当支持半经营半公益性项目。可依法转让旅游资源经营权,所得转让费要全部用于旅游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治理和移民搬迁补偿等。要创造宽松的环境,提供优质的服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

(二)拓宽旅游项目融资渠道。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对贵州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投入和延长贷款期限;争取国家商业银行总行对贵州省贷款金额较大的旅游重点项目给予直贷。选择条件较成熟的部分旅游区,采取经营权转让、特许经营、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进行直接融资。吸引国外和省外资金参与贵州省旅游资源开发、旅游环境综合治理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国外优惠贷款、政府间投资进行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和生态环保项目建设。积极探索以旅游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作为质押向银行贷款,通过建立旅游产业基金、开放式旅游基金和股权置换等方式进行市场融资。

(三)实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1)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减免土地出让金,上地使用权期限可以到5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2)对旅游项目用地,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一般可在3年内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可在5年内缴清。(3)对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的,在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其耕地开垦费按贵州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对占用25度以上坡耕地进行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可暂不实行占补平衡。(4)外商投资旅游项目用地,确属必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作价出资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5)对省级重点旅游项目开发,其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统筹解决。(6)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7)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相应的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的政策执行。

(四)实行税费优惠政策。(1)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开发性旅游企业,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旅游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人管理费用;前述的各项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3)免收或减收从事旅游包车营运定点车辆的客运附加费。(4)旅游项目开发和建设所需进口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以及施工机械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5)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可比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享受同等的优惠政策。

(五)深化旅游管理体制改革。按照"全省统一规划、属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业指导、企业自主经营"的原则,妥善解决旅游管理体制改革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跨行政区的旅游景区,要抓紧研究制定集中管理和利益分配的合理机制。2005年以前,全省基本建立起科学合理、运转协调的旅游管理体制。通过股份合作、租赁等多种方式,逐步实行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旅游企业要加快经营机制转换,通过合资、合作、联合、兼并、拍卖等方式,推动饭店、旅行社、旅游运输、旅游购物商店等组建跨地区、跨行业的旅游企业集团和经营合作网络,实现企业间的优势互补。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展成为上市公司。

(六)扩大旅游业对内对外开放。积极引进境外企业到贵州省投资兴办中外合资的旅行社和公路交通运输企业。对在贵州省兴办旅行社的省外、境外旅行商,在资质审查与项目审批方面适当放宽标准。省外、境外优强企业通过投资、兼并、参股、收购、迁移总部等方式来黔开展旅游经营,凡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我方企业可以不控股。进一步简化出入境手续和旅游购物通关检验手续。对从事国际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促销人员,可视业务需要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入境有效的办法。努力创造条件,争取境外旅游者在贵阳市入境的落地签证审批权。

(七)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按照"商旅同价、平等竞争"的原则,对旅游饭店实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对旅游企业不得实行高于其他一般工业企业的收费标准。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运用旅游景区(点)票价调节旅游淡旺季的游客流量。

四、切实加强领导,在全社会营造支持、关心旅游业发展的氛围

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快发展旅游业作为调整产业结构,促进扩大开放,繁荣地方经济,增加就业和消除贫困的大事来抓,努力促进旅游业跨越式和可持续发展。省成立以党政分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旅游产业发展振兴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在统一规划的指导下,发挥各地发展旅游业的积极性。各级党委、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把发展旅游业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考核。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综合协调管理职能。要切实加强旅游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旅游法制体系,深入贯彻《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把旅游行政执法监察纳入综合执法的范围,促进依法治旅。完善旅游服务和监督体系,强化旅游投诉机制,完善处理程序,提高投诉处理效率。

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把支持旅游业发展摆在本部门工作的重要位置。计划部门要指导和协调做好旅游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把支持旅游业发展特别是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重点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经贸、财政、税务、交通、建设、林业、水利、国土、文化、环保等部门,要制定支持旅游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教育、人事等部门,要制定旅游人才的培养和引进计划;公安、工商、物价、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旅游运输、安全、价格、市场秩序、食品卫生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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