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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的办法
  • 【发布单位】青海省
  • 【发布文号】青政[2004]91号
  • 【发布日期】2004-11-12
  • 【生效日期】2004-11-12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的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的办法

(青政[2004]91号)




为了进一步吸引人才和稳定人才队伍,鼓励工作人员长期在青海工作,决定实行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具体办法如下:

一、凡在青工作满二十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按青政[1987]28号文件规定,固定晋升一档职务(岗位、技术等级、技术职务、等级,下同)工资;在青工作满四十年的,再固定晋升一档职务工资。

二、在青工作年限的计算办法仍按青政[1987]2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工作人员按以上办法固定晋升的工资,离退休时可列入离退休费基数。
四、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级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五、此次在青工作每满二十年固定晋升工资,需填写增资计划表一式两份,附人员花名册一份,经各州、地、市人事局和省级主管部门核汇,报省人事厅审批后执行。

六、本办法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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