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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 [2002] 135号
  • 【发布日期】2002-12-23
  • 【生效日期】2002-12-23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02] 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作为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工作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和增加居民收入做出了一定的贡献。随着我省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各种涉及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的纠纷也时有发生,特别是最近一段时间,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纠纷的规模和数量明显上升。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对外经济活动,这项工作做好了利国利民,但出了问题,不但损害外派劳务与境外就业人员的合法利益,而且还影响当地的社会安定和我国的对外形象。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走出去”战略,扩大我省对外开放,健康有序地发展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以及保护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将加强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进行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国家、省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进一步规范对外派劳务经营权和合作项目的管理。经营外派劳务合作业务的公司必须是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的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外经贸部批准,不得从事外派劳务经营活动。外派劳务中介企业从事外派劳务中介服务活动必须受有权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委托,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应当了解外方的资信和实力,依法签订合作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并应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与劳务人员签订外派劳务合同。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招聘出国劳务人员,要向劳务人员出示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委托其他公司招聘的,也需出示委派书及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外派劳务经营公司与出国劳务人员签订的合同,需经外经贸部门见证。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务人员收取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并向外经贸部门备案,履约保证金必须专户保管,在劳务人员回国后连本带息返还,严禁挪作他用。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应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出国前培训,为劳务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对劳务人员与外方发生的争议、纠纷或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出面解决,负责处理有关善后事宜。外经贸部门要建立对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信誉档案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和监督力度,对违法经营发生问题的外派劳务经营公司,要督促整改并视情节予以处理,直至报请外经贸部取消其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对外派劳务合作项目的审查。外经贸部确定的敏感国家(地区)和敏感行业的劳务合作项目以及省属外派劳务经营公司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由省外经贸厅审查;其他一般国家(地区)的劳务合作项目由外派劳务经营公司所在市外经贸局审查;省外劳务经营公司在我省招聘出国劳务人员的劳务合作项目,需到我省外经贸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管理。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必须是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获得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未经批准和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协助、指导境外就业人员与境外雇主签订劳动合同,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确认。境外就业中介机构与境外就业人员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经其确认的境外就业劳动合同,需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凡非法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并没收其非法所得;有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混乱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注销其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外派劳务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对不符合从业资格条件的,不得从事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业务;对未经批准、非法经营外派劳务合作业务的企业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进行清理;对在经营活动中有欺诈行为,触犯法律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同时要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广告的管理,没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或没有经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公司授权的公司以及没有境外就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发布招收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广告;申请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和境外就业人员的广告,应当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审核手续。

五、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护照受理、审批的把关服务工作。外派劳务人员申请办理出国劳务护照,须向公安机关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公司出具的、经外经贸部门备案的对外劳务合作项目说明;出境就业人员申请办理出国护照,须向公安机关提交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与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签订的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协议书和与境外雇主签订的劳动合同。公安机关在受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护照申请时,须面见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并询问有关问题,防止弄虚作假及冒名顶替骗办护照。

六、加大对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外经贸、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等部门应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各种媒体,加强对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有关政策、法规、常识等知识的宣传,使广大群众了解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的政策规定和通行做法,增强法治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避免受骗上当,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要宣传介绍国外劳务市场、用工情况,引导劳务人员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国别、地区和从事何种劳务,避免盲目出国或被遣返;同时,要督促外派劳务经营公司和境外就业中介机构重视和加强出境人员的选派和培训,避免出境或回国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七、加强对外派劳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组织协调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江苏省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秘书长牵头,省外经贸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外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全省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中介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的协调应急处理,发生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应本着“谁签约谁负责、谁派出谁管理、谁所辖谁处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各市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对发生在本市范围内或涉及本市外派劳务合作和境外就业人员的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以免事态扩大;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外经贸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受理我省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投诉;组织协调并及时处理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纠纷;向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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