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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政发[2002]36号
  • 【发布日期】2002-12-30
  • 【生效日期】2002-12-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京政发[2002]3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职业教育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立学习化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发展职业教育对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本市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劳动者素质,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全面推进首都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本市职业教育事业有了很大发展,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大量人才。但是,由于本市职业教育基础薄弱,办学条件较差,投入不足,就业准入制度不落实等原因,使得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受到一定影响。为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大力推进本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 〔2002〕 16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发展目标

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本市现代化建设对人才需求和职业教育发展的实际出发,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本市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力争到2008年基本建立起与首都现代化建设需求相适应,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基本满足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对中高级技能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的需求,实现职业教育的现代化。

到2008年本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具体目标是:

(一)以人才需求和教育需求为导向,进一步调整职业教育的布局结构,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的适当比例。办好100所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10所全国一流的中等职业学校,其中3至4所接近世界先进水平。

(二)调整职业教育层次结构,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到2008年,基本形成政府、行业、企业、社区以及各种社会力量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格局。市属独立设置高等职业学校50所,其中行业、企业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职业学校32所左右,各区县都要举办一所综合性社区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规模达到20万人,其中全日制学生10万人左右。重点建设1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

(三)适应首都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现代制造业以及第三产业的发展需要,进一步调整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高等职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各建设50个重点专业和20个重点实验和训练基地。

(四)完善首都现代教育体系,建立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互渗透,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的人才成长“立交桥”。高等职业学校可单独组织招生考试,并优先招收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到2008年,25%左右应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全日制高等职业学校;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形成一定规模。

(五)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管理干部和师资队伍建设。到2008年,全市各级各类职业学校的校长全部持证上岗,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全部达到规定学历标准。中等、高等职业学校教师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分别占到30%和35%以上;60%和80%以上的专业课教师成为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加快培养一批专业和学科带头人。

(六)大力开展企业技术工人培训。到2008年,全市一般产业技术工人中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比例要达到30%,高新技术产业中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比例要达到35%。每年对各类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培训400万人次以上。

(七)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到2008年,本市新生劳动力就业前都要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凡在本市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就业的,必须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二、突出重点,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大力推进首都职业教育现代化

(一)稳步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和完善在政府领导下,分级管理、条块结合、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

建立市级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各类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应的职业教育工作。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研究制定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和措施,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重点建设一批现代化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要突破旧的管理体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职业学校结构布局,提高办学效益。通过资源整合、资产置换等方式,努力改善职业学校的办学条件,加快职业教育的现代化步伐。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将其纳入议事日程,继续办好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积极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职业教育、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各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职工培训和后备职工培养。企业举办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积极向社会开放。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民办职业学校可享受举办社会公益性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民办职业学校的教师、学生享有与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的义务与权利。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各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与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的联系,主动为企业提供教育、培训以及科研、咨询等多种服务。企业要积极为职业学校提供兼职教师、实习场所和实习设备,也可在职业学校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和实验中心。进一步扩大职业学校的自主权,增强其面向市场自主办学和自主发展的能力。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各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开拓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要加强学生职业道德教育、文化基础教育和职业能力的培养,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终身学习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实用人才;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专业设置,拓展专业服务范围,积极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汽车制造以及现代物流、体育休闲、旅游会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重点建设一批骨干特色专业和现代化标志专业;加强校内外实验和训练基地建设,重点建设一批达到全国一流水平、产学研相结合的重点实验和训练基地;积极推进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引进吸收发达国家成熟的专业课程体系,注重培养复合型人才,开展专业课研究性学习;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实行灵活的办学模式,继续推进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创造条件;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加速教学手段现代化,积极开展远程教育。

(三)加强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及成人教育的衔接与沟通。逐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全日制高等学校,尤其是进入高等职业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在部分专业适度发展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建立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相衔接的课程体系;高等职业学校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高等职业学校招生要注重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考核,技能性强的专业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要加试专业技能考核科目,已取得相应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免试专业技能考核科目;设立中等职业学校优秀学生专项奖学金,进一步完善选拔、推荐中等职业学校优秀毕业生进入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制度;推进综合高中教学试点,加强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沟通,逐步做到学生学习成绩相互认可。

(四)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高素质的管理干部和教师队伍。在各职业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育管理人员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教师职务实行聘任制,校长全部持证上岗;建立优秀人才激励和约束机制;积极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和教育科研活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教师到国外进修考察和专业实践,提高教师业务水平和学历层次,培养一批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加强市职业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师资培训网络体系;改进职业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重视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引进企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课教师,妥善解决技术职称衔接认定问题。

(五)深化劳动就业制度改革,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积极建立和完善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招收、录用职工时,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一般职业(工种)招收、录用职工,必须优先录用取得相应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也应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到2008年,全市各行业都要实行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就业”制度。

要充分发挥职业学校在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和推行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方面的重要作用。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要与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相衔接,要强化学生职业技能训练,努力提高职业教育的质量。劳动保障、人事及相关行业部门要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各类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设立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认证考试机构。要积极探索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有效衔接的制度,部分教学水平高、社会声誉好的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市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经人事、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到2008年,全市职业学校毕业生中接受职业技能鉴定的比例应达到70%。

(六)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引进国(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和先进教学经验与成果,培养符合国际标准的职业人才,增强本市职业人才的国际竞争力,拓展职业学校对外办学的途径和毕业生海外就业市场。

三、适应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需要,积极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

(一)大力开展行业、企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动员各方面力量开展失业人员的转岗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将其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行业、企业经营管理者的任期考核目标。建立和完善检查评估、表彰奖励等约束、激励制度。各行业、企业要切实抓好人力资源开发工作,认真制定职工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快建立现代企业职工教育制度,为企业在职职工以及转岗、失业人员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建立和完善职工教育管理体制、投入保障机制以及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整合企业内部教育培训资源,建立多功能教育培训基地;积极开展各类专项技能培训,加大对高级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努力提高高级技工和技师在职工队伍中所占的比例;要加快劳动工资制度改革,改进工资结构,实行技术工人工资与职业资格证书和岗位绩效挂钩,建立和落实高技能人才津贴制度,充分发挥技术工人、技师和高级技师的作用,营造有利于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和使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

(二)积极开展农民培训,加强与西部地区的职业教育合作。各郊区县政府要不断完善现有区(县)、乡(镇)、村三级办学网络,努力增加职业教育投入,改善农村地区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重点办好3至5所示范性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和一批村办成人学校;积极探索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办学体制,逐步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培训费用合理分担制度;加强农村地区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实验和训练基地的建设,努力将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办成科技推广、现代农业技术示范、劳动力转移培训和人力资源开发基地。农村地区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应设立为农业发展服务的专业,积极承担农业科技推广培训项目,在继续推动“绿色证书”培训、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工程和科教兴村工程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教育,重点开展以新品种、新技术的使用和推广为主要内容的实用技术和项目培训,对农民进行职业技能、现代化生产技术、信息技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民主法制、职业道德和文明生活等教育,加快培养一批科技示范户、示范村和致富带头人,造就一批有文化、懂科技、善经营的新型农民。发挥首都教育优势,通过联合办学、共同招生等形式,积极支持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职业教育。

(三)切实加强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对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进行首都意识、职业道德、文明礼貌、文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服务技能的教育与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将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职业资格作为实行就业准入的重要条件,逐步提高进入本市从业人员的学历标准。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比较集中的行业、企业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各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面向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及子女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业、企业开展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情况的检查和督导。

四、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加快推进首都职业教育的现代化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努力增加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市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学校的生均经费标准,确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于社会需求较大而生源相对不足的专业,可适当提高生均经费标准并降低收费标准。市及区(县)财政部门每年通过贴息、补助等方式支持帮助区县、行业和职业学校利用银行贷款改善办学条件,支持办好一批骨干示范性职业学校。从2003年起,市及区(县)财政每年从教育费附加中安排不低于20%的经费用于支持区县职业学校和市属重点职业学校的实验、实习设备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每年从支农科技开发推广经费中安排资金用于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

全市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承担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相应的经费。一般企业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1.5%,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等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50%的培训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时,应按照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从所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适当比例,用于集中开展各项培训活动。对不按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培训,且经批评拒不改正的企业,区县政府或市行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或本行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资助、捐助和兴办职业教育,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扶持发展职业教育。

要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的管理。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也不得截留或挪用。

(二)大力推行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以及相关行业要进一步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发现违反规定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的人员就业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并处罚。

(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 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加强职业教育的法制建设,完善监督执法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教的水平。市及区县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督导,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方式。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区县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把职业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事抓紧抓好。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帮助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措施保障。要充分发挥行业、企业、社会中介组织和团体在发展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和支持职业教育的氛围,努力开创首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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