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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统筹社保费税务征收业务费的通知
  • 【发布单位】江苏省
  • 【发布文号】苏政办发 [2002] 143号
  • 【发布日期】2002-12-31
  • 【生效日期】2002-12-3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统筹社保费税务征收业务费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统筹社保费税务征收业务费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02] 143号)




省各有关单位:

为了确保行业统筹社保费征缴任务的完成,经研究,我省行业统筹社保费移交地税部门征收后,行业统筹社保费征收业务费定为其年度征收计划的6‰,其中,地税部门为3.5‰、劳动保障部门为1.5‰,行业为1‰。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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