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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 【发布文号】京地税地〔2003〕155号
  • 【发布日期】2003-01-01
  • 【生效日期】2003-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3〕155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契税纳税申报表、契税完税证> 式样的通知 》(国税发〔1997〕177号)第一条的规定,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现对契税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契税纳税人向契税征收机关或代征单位缴纳税款前,应如实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二、契税的纳税申报暂实行纳税人(或代理人)上门申报的方式。

三、纳税人在负责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动手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契税代征单位)处,缴纳税款前直接申报,即申报契税的地点与缴纳税款的地点相同。

四、《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使用。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须确保纳税人、代征单位的需用数量,并定期将申报表同契税缴款书、契税完税证等相关资料及时完整地收回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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