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内党发〔2003〕22号)
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关系到农村牧区的发展、农牧业的繁荣和农牧民的健康,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对提高全民族素质,推进农村牧区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年以来的非典防治工作,更充分说明了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以下简称《决定》)及有关文件精神,从自治区实际出发,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认真总结非典防治工作经验,强化政府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责任,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规划,增加投入,大力改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条件,深化乡镇卫生院改革,积极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实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为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服务。
2、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目标。近三年,基本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公共卫生信息网络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在更长的时间,增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和医疗救治能力。有效改善农村牧区医疗卫生条件,建立和健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建立起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与农牧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体系。
二、全面实施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
3、高度重视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实施初级卫生保健作为政府工作目标,定期部署、检查和考核。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困难和问题。
4、认真落实初级卫生保健任务。各地要认真完成初级卫生保健目标,制定本地区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和实施方案。要抓住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突出搞好改水改厕和环境治理,重点作好控制传染病、地方病、预防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工作,落实妇幼保健措施,完成基本医疗服务,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5、推动初级卫生保健的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调整、充实、加强初级卫生保健组织机构和办事机构,建立初级卫生保健督导制度,签订目标责任书,把初级卫生保健指标落到实处。自治区每两年组织一次以旗县为单位的初级卫生保健达标评审,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达标旗县给予表彰奖励。
三、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公共卫生工作
6、各级政府要承担农村牧区公共卫生工作的责任。各级政府按照分级管理,以旗县为主的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对农村公共卫生工作承担全面责任。要加强对公共卫生工作的领导,落实公共卫生相关政策,制定农村牧区公共卫生建设规划,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公共卫生执法行为,维护公共卫生秩序,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和群众共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流行,保证公共卫生事业经费,全面完成农村牧区公共卫生建设各项任务,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发展。
7、加强农村牧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力,重点控制严重危害农牧民身体健康的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等重大疾病。明确职能,落实责任,深化改革,优化队伍。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履行疾病预防与控制、应急预警与处理、疫情收集与报告、监测检验与评价、技术管理与评价等职责;要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定岗、定编、定员,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公开招聘并吸引一批高学历人才,充实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计划地对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现有卫生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要加强旗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交通工具、专业设备及疫情信息系统建设。
8、提高处理重大疫情和应对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各级政府都要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预案,拿出控制措施和处理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都要设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机构,分级负责,责任明确。要建立畅通的卫生信息网络,形成统一、高效、快速、准确的疫情报告系统,并延伸到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各旗县要建立一所医疗急救站,配备紧急救援车辆和必要设备,盟市要成立医疗救治大队,选择具有临床经验的医护人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组成。各旗县要有一所医院改造或新设立传染病科和传染病隔离区,加强传染病紧急救治能力和传染病收治能力。
9、进一步加强妇幼保健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牧区妇幼卫生机构和网络建设。每个旗县要重点建设好一所妇幼保健院(所),达到房屋、人员、设备、管理四到位。要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产儿科建设,合理解决乡村妇幼卫生人员报酬。重点加强孕产妇、儿童两个系统管理,大力推行住院分娩;加强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提高婚检率和疾病检出率;采取重点干预措施,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0、大力开展农村牧区爱国卫生运动。健全各级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及其办事机构,以农村牧区改水、改厕、改变环境等工作为重点,加强农村牧区卫生综合整治,促进卫生示范苏木乡镇建设。逐步改善农村牧区生活环境和卫生条件。到2005年,全区农村牧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40%;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41%。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推进“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使健康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清洁卫生、爱护环境、文明生活、移风易俗、革除陋习、提高农牧民自我保健意识上来,并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长期坚持下去,不断提高农牧民健康素质。
四、推进农村牧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1、突出抓好苏木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建设。按照苏木乡镇行政区划,调整现有苏木乡镇卫生院布局,每个苏木乡镇要设一所卫生院,调整后的苏木乡镇卫生院由旗县政府举办。撤销的苏木乡镇不设卫生院,对原有卫生院要实行资源重组或改制,作为医院、诊所或它用。在改制过程中,要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程序,在国有资产保值或增值的前提下,采用承包、租赁等形式进行转让,变现资金要继续用于当地农村牧区卫生事业的发展。
苏木乡镇卫生院实行“县办县管”的管理体制,到2003年底,全区苏木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必须划归旗县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统一管理。要积极推进苏木乡镇卫生院人事和分配制度的改革。在“五定”的基础上,实行全员聘任制。坚持按岗、按任务、按业绩定酬,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形成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旗县或更大范围公开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主治医师(有困难的地方可以是医师)及以上职称的优秀卫生技术人员担任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加强考核与监督,提高管理能力和知识水平。卫生院院长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相应待遇。
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规划,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分类指导的原则,重点加强中心卫生院建设,搞好农牧民健康工程,在房屋设施条件、医疗设备、救护交通工具、急救通讯设施等方面要上一个新的档次,真正使每个中心卫生院的建设在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基本医疗的基本条件达到国家标准,一般卫生院要达到自治区建设标准。
12、充分发挥农村牧区医疗卫生三级网的整体功能。旗县卫生机构是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牧区预防保健、基本医疗、急救转诊和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苏木乡镇卫生院是农村牧区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的枢纽,要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要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传染病诊断能力和产儿科技术水平;要深入社区、家庭,提供方便及时、周到细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嘎查村卫生室可以集体兴办、卫生院设点、乡村医生承办,承担计划免疫、疫情报告、妇女儿童保健、常见伤病诊治等任务,并设立卫生执法监督员。积极开展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技术合作,通过县乡联办、乡村联办,加强人员管理,促进技术人才流动,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提高农村牧区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
13、提高农村牧区卫生人员素质。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要根据我区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改革培养模式,调整专业设置和教学内容,强化面向农村牧区需要的全科医学和中医药学(民族医学)教育,加强能力培养。可采取初中后五年或高中后三年的高等专科教育等方式,严格教学质量,定向为农村牧区培养适用的卫生人才。要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医学学历教育。力争到2005年,苏木乡镇卫生院医疗专业人员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区大多数乡村医生要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
制定政策,鼓励医学院校毕业生和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或离退休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牧区工作,旗县以上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副高职前必须在卫生院工作累计一年以上。
14、促进农村牧区中蒙医药事业的发展。要加强农村牧区中蒙医药服务网络建设,充分发挥中蒙医药在医疗救治、卫生科研、防治传染病等方面的优势和作用。要加强旗县级中蒙医医疗机构的建设,抓好中蒙医优势特色和专科专病专药工作。要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中医或蒙医科室的建设,嘎查村卫生室要配备能用中西医或蒙西医两种方法防病治病的乡村医生,逐步达到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能开展中蒙医药业务。鼓励农村牧区临床医务人员兼学中医或蒙医,并应用中蒙医诊疗技术为农牧民服务。要筛选推广农村牧区中蒙医药适宜技术,扩大中蒙医服务领域。在规范农村牧区中蒙医药管理的基础上,允许农村牧区中蒙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草药。
五、切实增加农村牧区卫生投入
15、明确职责,加大农村牧区卫生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增加卫生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基本建设项目社会事业投资中用于卫生基本建设投资不低于10%。各级人民政府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包括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经费,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资金等。自治区对农村牧区卫生机构基础设施、设备购置、合作医疗、公共卫生项目要给予补助。各盟市要对国家和自治区实施的农村牧区卫生项目按要求给予配套投资,对旗县和苏木乡镇开展的公共卫生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旗县级人民政府在保证县乡两级卫生人员经费的基础上,安排必要的开展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业务经费和项目配套经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要给予支持,并按规定在用地、用工和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发展农村牧区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农牧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16、确保农村牧区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农村牧区公共卫生经费,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苏木乡镇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旗县财政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农村牧区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每年由旗县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牧区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须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嘎查村卫生室或乡村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所需经费,由苏木乡镇卫生院按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
17、设立农村牧区专项业务经费和发展建设经费。自治区、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设立农村牧区卫生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好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等项目,落实国家、自治区农村牧区卫生建设项目规定的配套资金,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自治区要设立卫生专项扶贫资金,重点解决贫困地区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地方病、传染病防治等方面的困难。
18、合理安排医疗服务经费。苏木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对苏木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由旗县级财政根据医疗服务工作需要予以核定。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苏木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由旗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苏木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旗县级财政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
19、继续深入开展卫生支农和扶贫工作。自治区制定城市卫生支援农村牧区卫生的实施意见,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各级卫生部门要积极组织城市和军队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一帮一”活动,建立稳定的对口帮扶和双向业务协作关系。城市医疗机构要积极采取援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双向转诊、学科建设或合作管理等方式,重点帮扶边远贫困旗县医疗卫生机构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建设,为农牧民群众送医送药。每个旗县要配备一辆巡回医疗车及其附属医疗设备。巡回医疗车的日常运行费用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
六、建立和完善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
20、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要积极组织引导农牧民建立以县为单位,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坚持自愿原则,实行农牧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重点解决农牧民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自治区、盟市、旗县卫生行政部门都要设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办公室,明确编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2003年开始,进行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自治区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到2005年,全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要覆盖30%以上的农村牧区人口,到2010年,要达到80%以上。鼓励农牧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21、对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主要补助农村牧区贫困家庭的大病医疗及住院分娩或资助其参加合作医疗,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各级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要建立独立的医疗救助基金。
22、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给予经费支持。自治区卫生厅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统筹管理办法和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管理办法。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都相应安排资金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给予定额补助,中央财政年人均10元,自治区、盟市、旗县财政年人均分别为4元、3元和3元,苏木乡镇政府也要给予相应的资金补助,农牧民个人年缴纳不少于10元,各地区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缴费标准。在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农牧民的人数、缴费情况和盟市、旗县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后,中央和自治区将补助资金划拨到旗县。中央和自治区对农村牧区贫困家庭给予医疗救助资金支持。
七、依法加强农村牧区医药卫生监督管理
23、加强农村牧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要强化卫生行政执法职能,改革和完善卫生执法监督体制。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充实卫生执法监督力量,努力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技术手段,加强卫生监督的力度,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效率。坚决打击和惩处各种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完善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卫生执法监督模式和运行机制,解决目前存在的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清的问题,实行综合执法。建立和完善旗县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对人口稀少的旗县,根据实际可以不单独成立监督所,可与疾病控制中心合署办公,对外两个单位,对内明确职责,统一管理。苏木乡镇可派驻卫生执法监督人员进行巡回监督,统一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要紧紧围绕农村牧区公共卫生问题,加强执法监督工作。规范卫生行政许可,严格准入制度。要强化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村卫生服务质量的评估管理与监督,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保证农民就医安全。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特别要加强疫情报告、计划免疫、疾病预防等工作情况的监督,依法强化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到位。旗县级人民政府要充实力量,加大对苏木乡镇、嘎查村巡回卫生监督的力度。要紧紧围绕农村牧区的卫生问题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开展食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专项整治工作,建立长效监督机制,严禁危害农民身体健康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农村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
24、加强农村牧区药品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农村牧区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加大对农村牧区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农村牧区药品质量和购销渠道的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含医疗器械)、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药品等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鼓励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向农村牧区延伸。建立和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和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药品监督信息网,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能力的培训,配备行政执法必要装备,提高药品监督管理能力,保证农牧民用药安全。
25、加强高毒农药及剧毒杀鼠剂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实行农药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认真做好农药及杀鼠剂的登记审批。各地要加强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力度,重点检查农药生产、农资销售相对集中的批发市场和集散地,特别是农村牧区集贸市场,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行为。要制定农药生产和使用中毒的应急预案,开展农药用药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抵制和揭发制售、使用违禁高毒农药及剧毒杀鼠剂的自觉性。
八、切实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领导
26、把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好农村牧区卫生工作,保护和增进农牧民健康,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行动。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列入政府的责任目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统筹安排。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本着对农牧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农村牧区卫生工作的领导,解决卫生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建设中都要以农村牧区为重点,加大政府卫生投入,调整财政支出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结构,向农村牧区卫生倾斜,完成农村牧区卫生建设目标和任务,提高农牧民健康水平。
27、明确职责,落实责任。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都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抓好疾病预防控制、公共卫生建设、卫生执法监督工作;舆论宣传部门要做好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计划部门要把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建设项目总体规划,重点支持;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把各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农牧业、水利部门要重点抓好改厕、改水工作,落实地方病防治任务;扶贫部门要把卫生扶贫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予以扶持;教育部门要抓好人才培养和学校健康教育工作;人事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卫生部门搞好人才队伍建设和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政策调查研究部门要指导卫生部门抓好卫生体制改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列支的社会救济资金中设立农村牧区贫困家庭医疗救助经费,建立和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城建、环保部门要抓好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科技、计划生育、商务、食品和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发挥积极作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28、强化督促检查。自治区、盟市每年要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及本《实施意见》情况和农村牧区公共卫生建设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考核主要内容为: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是否列入各级政府的责任目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农村牧区基本卫生条件是否得到明显改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否建立、农牧民健康水平是否显著提高、本地区因病致贫返贫人数是否不断减少、农村牧区卫生投入是否得到保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协助政府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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