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市区)2001至2005年发展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市区)2001至2005年发展计划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3〕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市、区)2001至2005年发展计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市区2001至2005年发展计划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扩大人防工作区域的通知》(内政字〔2001〕351号)精神,为加快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市区)人防建设步伐,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精神为指导思想,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旗县(市、区)人防工作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建设与新建民用建筑同步进行,警报通信设施建设完善。人防建设经费落实、专业队伍健全、管理规范。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重点抓好城市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增强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二)旗县(市、区)人防部门要对现有人防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并按建筑类型、结构和防护等级分别统计、建档。具备防护功能且保存完好的工程要进行维修改造、开发利用,对拟报废的工程按年度作出计划,逐年实施。
(三)协调有关部门将修建防空地下室纳入城市建设投资项目,实现同步配套建设。截止2005年底,旗、县所在地城镇应建防空地下室人均不少于0?04平方米;市所在地应建防空地下室人均不少于0?06平方米;市和有条件的旗、县所在地争取自建一个人防工程。
(四)人防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严格执行人防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人防建设经费规范化管理的运行机制。
(五)贯彻以建为主,以收促建、收建结合的原则,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规定》(内计费字〔2002〕1105号)严格易地建设收费管理,所收易地建设费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存储,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六)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人防建设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七)加强指挥通信基础建设,建立健全人防专业队伍。完善通信保障和警报报知手段。
(八)组建一支100人左右的人防合成专业队伍,纳入民兵建制序列和民兵训练计划,开展专业训练。
(九)在旗县(市、区)所在地中学开展人防知识教育,“十五”期末,所在地中学开展人防知识教育应达100%。
(十)制定城镇防空袭预案,城区防空警报音响覆盖率应达到80%以上。
四、具体措施
坚持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内蒙古军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内党发〔2001〕42号)的意见》精神,坚持军政双重领导体制,健全人防机构、理顺工作关系,做到机构、编制、人员三落实。
(一)自2003年始,自治区和盟市人防部门对旗、县、市、区人防办主任和业务骨干应分别进行培训,以提高人防部门人员业务管理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编制好《旗县(市、区)人民防空 (下转第31页)(上接第29页) 建设2010年前发展规划》和《旗县(市、区)防空地下室建设三年结建计划》,协调相关部门将规划和计划纳入城镇建设整体规划,并作为城镇强制性建设的主要内容。
(三)通过多种形式的人防宣传教育活动,使人防建设的社会、法制、投资、市场和执法环境不断改善。及时查处违法案件,确保人防建设快速、健康发展。
五、组织领导
新开展人防工作的旗县(市、区),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内蒙古军区确定的自治区级人防重点城镇,是全区人防工作的重要基础。各盟市人防办公室要将本计划内容列入本级工作责任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自治区人防办将按整体推进、重点突出、分类指导的原则,选择一批基础好、工作力度大的旗县(市、区)人防部门作为联系点,开展调研,总结新经验,逐步在全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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