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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 关于推进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
  • 【发布单位】上海市
  • 【发布文号】沪府发〔2003〕2号
  • 【发布日期】2003-01-08
  • 【生效日期】2003-01-0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上海市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 关于推进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
关于推进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

(沪府发〔2003〕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各部队: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精神,进一步推动国防现代化建设和上海经济发展,现就推进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把支持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作为地方义不容辞的责任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是江泽民主席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搞好这项改革,有利于减轻国家负担,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江泽民主席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指示,既是对军队发出的号令,也是对地方政府提出的要求。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支持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重要性,继续发扬热爱和支持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把支持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作为自己义不容辞的责任,把它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双拥”活动的重要内容,做好有关工作。要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国防教育,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良好局面,推动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顺利进行。

二、注重排忧解难,为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创造良好环境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点问题多,需要军地双方共同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形成有效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围绕驻沪部队实行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实际需要,提供良好服务,并尽可能帮助解决存在的困难。

(一)饮食保障方面。驻沪部队的机关、院校、医院等在实行饮食保障社会
化过程中,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协助部队运用竞争机制采取招标、租赁等形式,引进社会力量,承包营区内的饮食保障任务。为部队提供饮食保障的单位要按照部队要求和国家、军队卫生标准,搞好优质服务。供应部队主副食品的地方定点单位要保质保量,按时供应,遇有紧急情况,要优先供应。在部队战时保障中,承包方应无条件地按部队的要求,建立以部队为主、地方为辅的饮食保障小组,对部队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的保障。

(二)营房保障方面。对部队公寓住房、一般公共用房、水电气、锅炉、电
梯等设施设备的维修、管理以及营区的绿化保洁,采取承包方式,实行社会化保障,有关部门要积极向驻军推荐信誉好、服务优、质量高的地方专业公司参与投标或竞标。部队的售房区内住房一律实行物业管理,由地方物业管理公司通过竞标参与管理。对部队自用住宅燃气配套街坊排管费,改按工程费定额实际结算。原按机关、团体标准计价的军人及部队职工燃气(对外经营性用气除外),改按民用标准计价,并向部队统一收取。燃气施工不收开挖费,仅按定额收取路面修复费。
部队单位建设自用非商品房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的,登记费、勘丈费按规定减半收取;部队免租房产改造新建的独有成套住宅,产权归部队,部队可按房改政策向现役军人出售,售房的净归集款归部队。

对部队建设的营区及其他后勤配套设施,免收自来水排管工程贴费,只收取装表成本费;对部队建设的军人住宅区内给水管道,若由部队自行建设,按住宅面积收取的接水费及其他涉及接水的费用一概免除。营区及部队职工住房用水,执行居民收费标准;出租及经营性设施用水,按分类价格计费。部队家属区如已分表到户,且管道及水表符合供水行业要求,由自来水公司抄表到户;未分表到户,如住房设施条件符合要求,由自来水公司实施装表到户改造并抄表到户,装表到户改造费用由自来水公司与部队各承担50%。

对部队新建自用住宅供电工程,按市物价局《关于外环线以外地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的通知》(沪价经〔2002〕009号)的有关条款收取工程费。部队电气系统改造并入市政管网实行分户计量时,免收工程贴费;实行居民分时电价,有关费用按地方标准执行。

部队经济适用住房、一般公共用房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潢,免收粘土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但部队的商品住宅、商办楼的新建、改建、扩建和装潢则按有关规定征收粘土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如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部队自建住宅有部分向社会出售,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免收土地出让金的,可同时免收住宅建设配套费及粘土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军地双方要认真履行房管合同,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接受地方政府和军队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生纠纷时,地方房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军队房地产管理部门共同调解。

(三)商业服务方面。将部队军人服务社逐步从军队保障体系中剥离出来,纳入地方商业服务体系。商业部门要积极向驻军推荐具有法人资格和经济实力强、信誉好的商业机构参与竞标。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驻沪部队实行物资集中采购制度。

(四)交通、油料保障方面。为方便远离市区驻军的交通出行,凡驻地已有公交线路的,可增设站点;无公交线路的,如道路交通条件许可,并具备相关设施和一定的人流量,城建和交通管理部门可予延伸或新设公交线路。地方在新建和改建道路时,要考虑到军事要求和需要。对驻军机关、医院需要实行生活勤务用车社会化的,地方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积极给予保障。驻军单位车辆到地方维修的,有关单位要热情、优先服务,并保证质量,合理收费。在部队战时保障中,建立“先服务、后付款”的联供关系和机制。

对驻沪部队需要当地代供、代加的油料,各石油集团公司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并免收代储代加费用。同时,为建立联供关系和机制的部队储备战备油料。在部队执行紧急任务时,必须全力保障。主要公路干线、港口码头、民航场站附近新建、扩建、改建油库,国道市道沿线新建大型加油站时,都要考虑国防需要。

(五)医疗保障方面。军人医疗按照军队现行划区医疗体系予以保障。对少
数远离军队医疗机构的散、小单位军人及享受优惠条件的随军家属,可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有关部门要本着军人优先的原则,为军人提供优质服务。地方政府主办的医院对军人就诊要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要予以优惠;急诊、危重伤病员要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
(六)职工分流安置及社会保险方面。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
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凡接收安置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01号)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系。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军队所属企事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规定的,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积极协调用人单位吸纳军队职工,配合部队解决好随军家属和分流职工的就业问题。要把与地方通用专业衔接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和评定等纳入地方培训、考核、评定管理体系。各企事业单位在招收用工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吸纳军队分流职工,并想方设法指导随军家属就业。承揽军队服务项目的地方服务保障单位要努力优先吸纳军队分流职工。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
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的精神,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和工商部门要在场地安排、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申办个体经营的工商登记收费,可参照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对军队职工,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属地政策,逐步实
行社会化管理。各级劳动保障和医疗保险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对参加养老和失业保险的驻沪部队机关和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的计发,按照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推进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为使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成立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上海市分管副市长任组长,上海警备区分管副司令员、上海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上海警备区后勤部、海军上海基地后勤部、空军上海基地后勤部、第二军医大学校务部、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院务部、武警上海总队后勤部的负责同志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上海警备区分管副司令员兼任办公室主任,上海市计委和上海警备区后勤部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有关部门和驻沪部队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各区县政府也要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有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为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搞好服务。各区县要把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纳入社区服务和建设规划,抓好落实。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为部队提供服务保障单位的质量监督和检查,搞好法律服务,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为部队提供服务保障的单位,要遵守部队安全管理和保密规定,防止发生问题。要把支持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重要内容。对积极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搞好服务保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先进典型和好人好事,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热情
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为军队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各区县人武部在搞好自身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同时,要注重加强与地方政府的联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主动做好联络、协调工作,及时了解、反映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情况,为地方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要定期召开驻军联络会议,通报地方有关信息,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协调军地双方关系,妥善处理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中遇到的矛盾,进一步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市各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执行本《意见》的具体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
二○○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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