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
(青政办发〔2003〕1号)
(二○○三年一月九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适应全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掌握自1993年第一次第三产业普查以来我市第三产业的总量及结构变化情况,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促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02〕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57号)要求,市政府定于2003年底进行全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为搞好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本次普查的目的主要是查清我市第三产业发展的基本状况,掌握其规模、结构、效益等信息,为市委、市政府制定和调整产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认真搞好第三产业普查,对于实施正确的产业政策,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优化服务业结构,构建大服务业体系,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这次普查,对于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服务业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完善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此次普查的对象是在青岛市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具体范围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资源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等。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的主要内容有:单位标志、从业人员、财务收支、资产状况等。
普查的时期资料是2003年度,标准时点为2003年12月31日。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产业普查是一项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参与部门多、工作难度大的重大社会系统工程。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市政府成立青岛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普查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各区市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切实加强对普查工作的领导。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并列入当地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各地要确保普查经费按时拨付,确保到位,保证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凡在青岛市境内从事第三产业的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工作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各级普查机构和有关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第三产业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
青岛市第二次第三产业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邹立健 副市长
副组长:田云南 市政府副秘书长
于维清 市统计局局长
黄润华 市计委副主任
成 员:姜正轩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宇礼 市经委副主任
许 辉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振江 市教育局副局长
白光昭 市民政局副局长
崔 慰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建国 市编办副主任
张正洪 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
张群意 市交通局副局长
杜 超 市文化局副局长
曹 勇 市卫生局副局长
万德利 市国税局副局长
李 刚 市地税局副局长
张海勇 市广电局副局长
于建中 市工商局党委副书记
高善武 市质监局副局长
杨锡军 市旅游局助理巡视员
王丽艳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俞树利 市邮政局副局长
赵 武 青岛铁路分局副局长
周善忠 市统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周善忠兼任办公室主任。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