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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镇江市参保职工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 【发布单位】81023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1997-04-02
  • 【生效日期】1997-01-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镇江市参保职工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镇江市参保职工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7年4月2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参保职工在外地发生医疗费用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杜绝浪费,保障职工的基金医疗,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异地安置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必须由所在单位为其指定当地一年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和就近一所一级医院就诊,人员名单和指定医院报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备案。
异地安置在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和丹徒县境内的镇江市区的离退休人员,一律在当地医保中心确认的定点医院就诊。

第三条 异地安置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地工作的职工在指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在非指定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急诊除外)。
职工经单位批准出差和探亲等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只报销符合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外地急诊费用、慢性病门诊常规检查费用和相当于在外天数用药量的药品费用;采用特种检查和治疗的费用,按《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执行;急诊住院床位费报销标准不超过当地医院普通病床的基本标准;慢性病择期在外地住院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第四条 职工患病经本市有批准转外权的医院批准转外地诊治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须经转出医院审核登记。未经批准,自行去外地诊治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机构不予报销。

第五条 本办法由市医改办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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