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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核准类)》 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 【发布单位】北京市
  • 【发布文号】京计政策文〔2003〕157号
  • 【发布日期】2003-02-09
  • 【生效日期】2003-02-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核准类)》 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
《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核准类)》
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计政策文〔2003〕157号)



各处室:

《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核准类)》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试行)已经委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二月九日


审批项目名称:权限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BJXSBJH003-3-2002(北京行审B类计划003号-3子项-2002年)
审批项目依据:
1、《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2、《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
3、《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 14个工作日(上报市政府批准时间不计入总时限);此项核准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的,以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为前提,审批时限与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限相同。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报批函;
(二)按照国家规定内容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一);
(三)有关招标的内容,并附招标基本情况表。(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实施办法》(京计政策字[2002]2243号))具体包括:
1、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
2、建设项目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拟自行招标的,应当报送以下书面材料(依据国家计委5号令第五条):
1)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者项目法人组建文件;
2) 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3) 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4) 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5) 以往编制的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以及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
3、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以及国家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说明材料。
4、其他有关内容。
标准:
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填写审批流程表,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转审核人员。
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将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申办材料不齐或有误的,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和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1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应申报的项目内容齐全,标段划分合理(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
3、项目已经依照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取得批准(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
4、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第十一条)。
5、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符合自行招标的条件(依据《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第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予以核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不符合审核标准的,提出“终结审批”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复审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核准”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予以核准”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终结审批”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提出复审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退受理人员,由受理人员告知申办人;重要项目需审定人员审定“终结审批”的,复审人员将复审意见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终结审批”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予以批准”的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本委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定,提出审定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审定人员如有与复审意见或会签意见不同的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或会签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批流程表,与申办材料一并按原渠道退主办处。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地方重点建设项目拟邀请招标的,上报市政府批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拟定报批文件并附有关申办材料报送市政府。
接到市政府批复文件后,制发有关文书。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审定通过的,制作核准意见书,通知申办人领取。
终结审批和不予核准件,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七、通报
本岗位责任人:主办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通报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和时限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本委法制机构。
时限:5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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