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简称《政府采购法》)从今年1月1日已正式施行。为保证《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依法强化采购管理,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政府采购法〉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黑财采[2003]4号要求,结合大庆实际,现就我市实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履行采购预算调整程序
按照部门预算编报的要求和具体规定,采购单位要准确、完整地编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同类物品在一个财政年度内不允许采购两次以上。对未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计划),无特殊情况,财政部门不予审批,集中采购机构不予采购;自行采购的视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并予以处罚。部门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复,列入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原则上不予以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取消的,采购单位要向市财政局主管业务科(室)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主管业务科(室)、预算科审核批准后,报政府采购办备案,按批复意见执行。
二、切实做好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衔接,按规定时限申报和执行采购计划
(一)实行政府采购计划按月申报制度。采购单位申报采购计划,要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按月衔接汇总单位内部的具体采购需求,于每月25日前向政府采购办编报下一个月的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原则上每月申报一次,因申报不及时造成采购延误的,责任自负。
(二) 申报采购计划必须体现公平竞争的原则。采购单位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必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能含有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倾向,不得指定唯一品牌(商品)。如果确需推荐品牌(商品),必须推荐市场知名度和技术标准在同一档次的 2种以上品牌(商品)。要通过规范编报政府采购计划,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执行采购规程创造条件。
(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计划。对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计划下达给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后,采购单位和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必须按照计划(预算)额度实施采购。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预算的,原则上予以废标。但对属于采购项目因客观原因难以预测预算价格,致使计划(预算)偏低,又急需使用的项目,由采购单位申报追加采购计划(预算), 经财政主管业务科(室)审核批准,报政府采购办追加采购计划(预算)后,再宣布中标供应商;或按照政府采购办批准的其他方式调整采购计划(预算)。
对工程类采购项目,如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采购合同履行阶段,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调整工程计划(预算),调整金额在原采购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以内的,采购单位要将不可预见因素的具体情况报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现场确认,经财政主管业务科(室)审核,批准资金预算,报政府采购办追加采购计划后,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调整金额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原则上应重新申报采购计划,另行组织招标采购。
未经批准擅自超计划(预算)采购或与中标供应商单方面改变中标(采购)结果或自行续签采购合同的,财政部门将拒付采购资金;采购单位自行支付资金的,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因资质等原因,政府采购中心暂时无法实施采购的项目,由政府采购中心向政府采购办提出对外委托报告,经政府采购办审定后执行。
(四)及时履行采购合同手续。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或招标采购结果认证单)一经发出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单位要在采购合同签订3日内将采购合同副本送达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时限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五)认真审验采购合同结果。采购单位按现行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项目验收手续,对小额采购合同履行结果,应确定3人以上组织验收;对采购合同标的超过5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应成立验收小组,吸收本单位财务、审计和纪检部门人员参加验收,必要时应抽样送技术监督部门检测;采购合同标的超过100万元以上或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项目,由采购中心组织质检机构和有关专家参与验收,将验收结果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在采购活动结束五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要及时到财政支付局办理核销手续,签字盖章等手续均由项目负责人和单位报帐员办理,并及时送市政府采购中心备案,不允许供应商到采购单位办理核销手续。
(六)明确政府采购截止日期。每年12月20日为当年政府采购活动结束日期。采购单位必须在此前办理完采购事宜,未能履行的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造成后果单位自负。
三、确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提高公开招标方式比重
要认真实施政府采购招投标制,确定市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大庆市2003年市级政府采购目录》,货物类中同类品目采购计划 (预算)金额达到 80万元以上的(含80万元),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类采购计划 (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含100万元),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服务类中的印刷、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项目,采购计划 (预算)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对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有困难的,政府采购办将根据设备专业复杂程度、供应商情况、市场供需状况等客观因素,依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其他采购方式。
四、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定供应商和专家评委
(一)供应商的选定。无论采取哪种采购方式都要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均可报名参加,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采取除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原则上由采购单位在合格的供应商中以随机方式抽取四到六家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争;对专用(特殊)设备的采购,允许采购单位推荐一个供应商,其余供应商在供应商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采购单位应参与对供应商资格的审定工作,并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提出审核意见。
(二)专家评委的选定。由采购单位会同政府采购中心于投标前,在政府采购咨询专家库中以随机方式抽取符合项目要求的对口的专家;对特殊专用设备或复杂项目,现有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埋机构)和采购单位向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报告,经审定后,由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代理机构)聘请。
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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