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3]1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详见附件。
三、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时,须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向社会和公众公布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办法,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和未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五、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税票,依法纳税。同时自觉接受价格、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代理民事(含经济、知识产权)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按规定的比例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1000元
1万元以上―10万元部分 5%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 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 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 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 1%
1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
3、审判阶段1000―5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6、申诉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六、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七、以上一、二、三、四、五项收费标准,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八、律师服务费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九、对涉及下岗职工的各类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减半收取。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