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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发布单位】陕西省
  • 【发布文号】陕价费调发[2003]16号
  • 【发布日期】2003-02-21
  • 【生效日期】2003-02-2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关于调整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价费调发[2003]16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司法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司法局:

为促进我省律师服务行业的发展,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竞争、自愿有偿、优质优价、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二、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详见附件。

三、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时,须使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向社会和公众公布律师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7]286号)规定的服务内容和收费办法,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乱收费和未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五、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税票,依法纳税。同时自觉接受价格、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03年3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司法厅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陕西省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



一、代理民事(含经济、知识产权)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依照争议标的,按规定的比例差额定率累进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万元以下(含1万元) 1000元

1万元以上―10万元部分 5%

10万元以上―50万元部分 4%

50万元以上―100万元部分 3%

100万元以上―500万元部分 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部分 1%

1000万元以上部分 0.5%

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办理刑事案件:

1、侦查阶段500―2000元/件;

2、起诉阶段1000―3000元/件;

3、审判阶段1000―5000元/件;

4、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以及刑事案件被害人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3000元/件;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收费;

5、曾办一审又办二审的案件,按一审标准酌减收费;

6、申诉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四、办理刑事案件以外的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仲裁案件参照民事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六、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的风险代理、担任法律顾问、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法律咨询、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等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七、以上一、二、三、四、五项收费标准,对案情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与当事人协商收费,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5倍。

八、律师服务费若采取计时方式收取,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九、对涉及下岗职工的各类律师服务收费,可按本标准减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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