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放心粮油”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广西放心粮油”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为加强对“广西放心粮油”产品的监督管理,确保质量和卫生合格,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西放心粮油”称号有效期3年,过期自动失效。如继续使用,需要重新申请。
第二条 在有效其内,广西粮食行业协会对“广西放心粮油”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监管工作内容包括:1、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是否合格;2、产品标签是否符合国家食品标签标准规定;3、产品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4、消费者和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和评价;5、其他需要监管的事项。
第四条 广西粮食行业协会对“广西放心粮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和卫生检测,每年至少一次。检测工作由广西粮食行业协会委托广西区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检的办法。检测费用(含样品费)由受检企业负担。
第五条 凡当年已经国家(或自治区级)监督抽查的“广西放心粮油”产品,以国家(或自治区级)监督抽查为准,广西粮食行业协会在本年度内不再对该产品进行重复检测。如国家(或自治区级)监督抽查项目不包括卫生必检项目,需按本办法进行卫生检测。
第六条 质量检测按照产品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进行,如执行企业标准,该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并须有质量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七条 卫生检测按以下标准进行:
1、大米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黄曲霉素B1,执行标准为GB2761-81《食品中黄曲霉素B1允许量标准》。
2、小麦粉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过氧化苯甲酰,执行标准为GB2760-19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得添加标准之外的任何增白剂。
3、食用植物油卫生检测的必检项目是过氧化值,对花生油和玉米胚油应增检黄曲霉素B1,执行标准为GB15197-94《精炼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用浸出法生产的一级、二级食用植物油,还应增检浸出油溶剂残留量,执行标准为GB2716-88《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4、必要时,广西粮食行业协会可根据情况增加卫生必检项目。
第八条 “广西放心粮油”产品必须严格执行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凡添加过氧化苯酰徒刑添加剂的必须在标签中标出。
第九条 对检测不合格或不执行《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或出现质量问题者,广西粮食行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情节轻者给予警告通知,责成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检查合格者,可继续保留“广西放心粮油”称号;情节重者(例如卫生检测有一项指标不合格)或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接受检测者,取消“广西放心粮油”称号,并给予通报。
第十条 企业在对“广西放心粮油”产品进行宣传时,应按照证书中标明的品种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不得将证书中未标明的品种笼统地作为“广西放心粮油”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十一条 获得“广西放心粮油”称号的企业可以在产品包装和宣传材料上使用“广西放心粮油”标志。企业在销售网点悬挂“广西放心粮油标牌(实物或照片)时,必须与证书(或证书复印件、照片)同时使用权用。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擅自制作“广西放心粮油”标牌或将标牌转让、租借给其他企业,违者将取消“广西放心粮油”称号,并给予通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广西粮食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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