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福建省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福建省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的通知
(闽政文[2003]7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同意,现将省环保局、省计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制定的《福建省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省环保局 省计委 省经贸委 省财政厅
(二○○三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国家《“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十五"计划》
3.《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
4.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和《福建省“十五”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5.《福建省“十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6.《国务院关于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8〕5号)
第二节 编制原则
1.酸雨和二氧化硫同步控制,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减少经济损失,实现可持续发展。
2.以控制燃煤排放二氧化硫为重点,采用调整产业结构、节能降耗、改变城市能源结构、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
3.加强环境管理,依靠科技进步,推行有效的经济政策,增加环保投入,促进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节 计划范围与计划期
1.计划范围: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龙岩市6个酸雨控制区以及参照酸雨控制区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莆田市。
2.计划期:2001-2005年
3.基准年:2000年
第二章 背 景
第一节 酸雨控制区社会经济概况
经国务院批准划定的6个酸雨控制区以及参照管理的莆田市,总面积8.30万平方公里,占全省面积的68.4%;2000年末,总人口2751.28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79.3%,国内生产总值3767.09亿元,占全省的96.1%。
第二节 酸雨控制区污染控制工作情况
1998年1月国务院划定我省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三明市、龙岩市为酸雨控制区。1999年9月经省政府批准,莆田市参照酸雨控制区有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要求,有关设区市编制完成了《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规划》,并经当地政府批准实施。3年多来,通过合理调整工业布局,搬迁、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改善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推行清洁生产和严格关停小火电机组等措施,酸雨控制区污染控制工作初见成效。到2000年,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九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内,各城市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均达到国家环境空气二级标准,酸雨污染恶化趋势得到缓解。
第三节 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情况
1.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2000年我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22.50万吨,福州、厦门、泉州、漳州、三明、龙岩和莆田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为20.04万吨,其中国务院划定的福州等6个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量19.37万吨,占全省排放总量的86.1%。
第三章 酸雨控制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计划目标
“十五”期间,福州等6个酸雨控制区及莆田市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进一步削减;到2005年,酸雨控制区内所有城市及莆田市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年均浓度稳定达到国家二级标准;酸雨污染程度比“九五”末有所减轻。
第四章 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综合防治措施
第一节 降低煤炭含硫量
1.限产关停高硫煤矿
“十五”期间,禁止新建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对现有煤层含硫份大于3%的矿井实行限产或关停。
2.加快发展动力煤洗选加工
新建、改造含硫份大于1?5%的煤矿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现有含硫份大于2%的矿井到2005年必须定向供应安装脱硫设施并达标排放的用户,否则应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煤炭洗选设施。
“十五”期间,煤炭洗选加工的重点是动力煤,原煤入洗率达到50%以上。重点产煤县内的小型煤矿要集中建设群矿型洗煤厂。在洗选加工过程中要避免二次污染。
3.限制城市燃料含硫量
酸雨控制区内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有利于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改善城市环境质量的城市燃煤和燃油含硫量最高限值。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限制销售、使用原煤和重油,积极促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的使用。
第二节 控制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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