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3年度全省治理 “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2003年度全省治理
“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3]3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制定的《2003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四月三日
2003年度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方案
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工作部署,2003年全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将在巩固去年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在23个设市城市,重点围绕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五个种类、一个行业”,即畜牧业产品、种植业产品、水产品、饮用水、加工食品和餐饮业,开展治理食品污染工作。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五年计划的通知》(闽政〔2002〕28号)的要求,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治理畜牧业产品污染。由省经贸委承办,省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质监局、工商局、科技厅、环保局、公安厅、交通厅、建设厅、法制办、上海铁路局福州分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目标:23个市城区生猪定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牛、羊定点屠宰率达到85%以上;生产和流通环节生猪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5%以内;上市猪、牛、羊肉卫生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鲜牛奶抗生素检测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禽类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检测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主要措施:
(一)由省经贸委负责起草《福建省牲畜定点屠宰厂(场)分等定级管理办法》,上报省政府批转执行。
(二)由省经贸委负责,省农业厅、工商局、公安厅配合,加强生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加快推行牛羊定点屠宰,依法打击和查处私屠滥宰行为。
(三)由省经贸委负责加强全省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厂(场)的管理,开展定点屠宰厂(场)的评定等级工作,建立屠宰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四)由省经贸委负责加强屠宰场生猪肉品品质检验工作,推广生产消费冷却肉,制定鼓励无公害基地品牌肉上市的优惠政策。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完善全省城市及重点县城生猪“瘦肉精”检测点的规划和建设,做好生猪屠宰厂(场)和规模饲养场(户)“瘦肉精”的抽检工作。
(六)由省质监局负责,省农业厅配合,做好全省生猪“瘦肉精”检测点的计量认证,完成全省城市和定点县城检测点的计量认证工作。
(七)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负责加快推进城市无公害畜禽生产基地的建设,建成并认定一批无公害商品猪生产基地、无公害奶牛生产基地、无公害商品禽蛋生产基地。
(八)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全省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建设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做好与江西、浙江等省动物检疫和动物产品安全购销的管理协调工作,并由省农业厅、经贸委与江西、浙江两省对口部门签订生猪购销协议。
(九)由省农业厅负责开展对规模奶牛饲养场鲜奶抗生素、规模养禽场禽类产品抗生素和磺胺类药物残留的检测,依法处罚和销毁检测超标的产品。
(十)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乳品生产企业购进生乳原料、鲜奶成品卫生质量自检和采购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上市乳制品卫生质量的抽检工作。
(十一)由省农业厅负责实施对规模饲养场生猪、奶牛、肉牛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的监控管理,制定要求饲养场实行自行接种疫苗的强制性措施,加强检测工作,淘汰检测呈阳性的牲畜。
(十二)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市场销售畜禽产品卫生监督,重点加强对餐饮业(包括酒店、学校、食堂等单位)畜禽用肉的安全质量管理,监督企业完善进货索证、台帐登记制度。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对街头早市经营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等畜禽产品的查处工作;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集贸市场经营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等畜禽产品的查处工作。
(十三)由省科技厅负责、农业厅配合,组织开展奶制品中抗生素残留快速低成本检测仪器和检测方法研究。
(十四)由省农业厅、经贸委、卫生厅共同制定生猪及其产品从饲养到屠宰、零售环节质量卫生安全全程跟踪管理办法。
二、治理种植业产品污染。由省农业厅承办,省经贸委、财政厅、质监局、卫生厅、工商局、环保局、法制办、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目标:23个市城区上市蔬菜农药残留和重金属、硝酸盐超标检出率分别控制在5%以内;主要水果农药残留检测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主产区茶叶农药残留检测超标率控制在5%以内。主要措施:
(一)由省经贸委、省农业厅负责加快城市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建设和产地认定工作,大力推广标准化、无公害生产,建成并认定一批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
(二)由省农业厅负责在全省30个蔬菜、水果、茶叶主产区建立农药残留、重金属、硝酸盐、亚硝酸盐的检测点,采取统一的检测仪器、方法和标准,开展定期检测。省供销社负责做好茶叶检测工作。
(三)由省农业厅负责,省经贸委、环保局配合,继续开展对全省蔬菜、水果、茶叶等主产区环境污染状况的普查工作,逐步实施蔬菜、水果、茶叶等生产基地由污染区向非污染区转移。
(四)由省经贸委、供销社负责建立完善全省城市蔬菜和水果批发市场蔬菜、水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点,省质监局负责做好资质认定工作。
(五)由省农业厅负责,省经贸委、法制办配合,在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禁止和限制高毒农药生产、流通、使用的措施和办法。
(六)由省农业厅负责,省经贸委、质监局、工商局、供销社配合,加大打击和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使用禁用农药及在蔬菜、水果、茶叶、稻谷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禁使用农药的行为。
(七)由省卫生厅负责开展对上市蔬菜、水果、茶叶的卫生监测,省工商局负责对农药、重金属、硝酸盐等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茶叶上市经营行为的查处。
(八)由省农业厅负责,省供销社配合,加强对稻谷种植过程中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的技术指导,加快无公害水稻生产基地建设。
三、治理水产品污染。由省海洋与渔业局承办,省经贸委、财政厅、农业厅、工商局、卫生厅、质监局、环保局、法制办、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协办。治理目标:23个市城区上市水产品药物残留超标检出率控制在10%以内;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检出率控制在2%以内;上市贝类净化量1万吨。主要措施:
(一)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研究制定《福建省贝类净化上市管理办法》,加强对贝类净化上市的管理监督。
(二)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推进福州、莆田、泉州、漳州等市贝类净化场的建设工作,开展对贝类养殖主产区贝类重金属、致病菌等有害物的检测。
(三)由省农业厅负责做好渔药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测工作,省海洋与渔业局配合做好渔药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测工作,加大对水产品药物残留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不法行为。
(四)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渔业养殖海域(包括贝类养殖区域)划定工作,通过海域使用证、养殖证审核发放等措施,规范水产养殖和捕捞行为。
(五)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推进无公害水产品产地建设,建成一批无公害水产品基地并通过认定。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依法对出口水产原料基地实施登记、注册管理制度,加强对出口水产品的质量管理。
(六)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开展对渔药管理现状及安全使用状况的调查,制定《福建省渔药安全使用管理指南》,指导全省渔药使用管理工作的开展。
(七)由省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继续加快全省城市水产品批发市场甲醛快速检测点的建设,省质监局负责对甲醛检测点进行资质认证工作。
(八)由省卫生厅负责,省海洋与渔业局配合,继续加大对城市水产品批发、零售市场的水产品及水发产品甲醛等有害物的监督抽查力度,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四、治理饮用水污染。由省建设厅、卫生厅承办,省财政厅、水利厅、环保局、质监局、工商局、法制办协办。治理目标:市政供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合格率达99%;二次供水4项常规指标合格率达到90%以上;矿泉水和纯净水生产企业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85%以上;农村乡镇、村级供水覆盖率分别达到90%、53%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省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加强对城市自来水厂供水质量、二次供水设施和水质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街道居委会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工作。
(二)由省建设厅负责,省卫生厅配合,制定出台《全省二次供水管理实施细则》,落实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责任,加大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由省建设厅负责加强对二次供水清洗人员的培训和发证管理工作,制定持证上岗制度,培育和发展一批规范的二次供水清洗队伍。
(四)由省建设厅负责在全省全面开展城市供水水质检测质量考核达标工作,提高城市供水水质的检测水平,确保市政供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五)由省环保局牵头,省卫生厅、水利厅、建设厅、国土资源厅配合,完成全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内开展污染调查,加快水源地污染的综合整治。
(六)由省水利厅负责加快制订出台全省农村供水规划,省计委、卫生厅等有关部门配合,按照规划集中资金投入,加快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七)由省卫生厅、质监局、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全省瓶(桶)装水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整顿和取缔一批达不到生产条件要求的企业。
(八)由省卫生厅负责对加强全省市场瓶(桶)装水的抽检工作,依法查处无证照经营和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五、治理加工食品污染。由省质监局承办,省经贸委、财政厅、卫生厅、工商局、粮食局、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法制办、公安厅协办。治理目标:酱油、食醋、鱼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粮食复制品(挂面、线面、粉干)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大米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小麦粉中增白剂等各种添加剂纳入标准化管理,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豆腐等豆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食用油黄曲霉素B1市场抽检超标率控制在1%以内;肉蛋乳再制品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罐头、饮料、糕点、酒类卫生指标市场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主要措施:
(一)由省经贸委负责加强对食品工业企业的行业管理,引导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由省质监局负责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添加剂使用的监督检查,省卫生厅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卫生的监督管理,省工商局加强对无照生产经营加工食品行为的查处,整顿和取缔一批达不到生产条件要求的生产企业。
(二)由省质监局、经贸委负责组织制定和施行大米、小麦粉、食用油、酱油、食醋、味精、肉制品、乳制品、罐头、饮料、糕点、酒类、茶叶、食糖等行业保证产品质量生产必备条件实施细则,省质监局负责检查。
(三)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重点检查调味品、豆制品、粮食复制品、大米、面粉、食用油、肉蛋乳再制品、罐头、饮料、糕点、酒类等商品,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四)由省卫生厅、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城市上市豆腐等豆制品的监督管理,卫生厅重点加强对豆制品生产卫生监督检查,做好豆腐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清理整顿工作,工商局负责查处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豆制品的企业和个体户。
(五)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系统内大米、小麦粉、粮食复制品、食用油等生产、经营企业的管理,完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引导企业开展质量认证工作。
(六)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储备粮油的品质监测,完善和落实品质测报制度,会同工商部门做好用粮企业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工作,严禁违规销售、使用陈化粮油,防止陈化粮油流入口粮(油)市场。
(七)由省工商局负责,省粮食局、质监局、卫生厅、交通厅、上海铁路局福州分局配合,加强对车站、港口存放粮和粮食交易市场、零售企业和个体户粮油质量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八)由省经贸委负责,会同省工商局起草《福建省酒类市场管理办法》,并报请省政府立项,列入省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六、治理餐饮业食品污染。由省卫生厅承办,省经贸委、财政厅、工商局、法制办协办。治理目标: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和酒店、宾馆、饮食摊点、熟食摊点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和省卫生标准。主要措施:
(一)由省卫生厅负责在全省开展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信誉级别的评定工作。
(二)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强对餐饮业、酒店、学校等集体伙食单位及车站、风景区、旅游点等场所的卫生监督,重点加强对各类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由省卫生厅负责,省经贸委、工商局配合,加强对流动餐车的卫生监督管理。
(四)由省经贸委负责全面部署开展餐饮业分等定级国家标准工作。
七、启动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示范区项目建设。由省经贸委、科技厅承办,省财政厅、农业厅、卫生厅、质监局、环保局、工商局、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有关市政府、高校和科研单位协办。工作目标:结合治理“餐桌污染”工作,制定蔬菜、茶叶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规划,启动食品安全监控及管理体系建设并取得进展。主要措施:
(一)由省科技厅负责,省经贸委、农业厅、卫生厅、质监局、环保局、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有关市政府、高校和科研单位配合,制定蔬菜、茶叶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规划,启动蔬菜、茶叶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综合应用体系建设并取得进展;开展茶叶、蔬菜食品安全生产、加工、储运、销售技术研究,启动茶叶、蔬菜无公害生产、加工、储运、销售技术体系建设并取得进展;开展食品安全学科与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工作。
(二)由省农业厅负责,省经贸委及有关市政府配合,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市建设6个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无公害蔬菜综合示范基地;在福州、漳州、泉州、南平、宁德市建设6个无公害茶叶食品安全示范基地。
(三)由省农业厅、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省卫生厅、质监局、供销社配合,推行蔬菜、茶叶加工过程食品安全控制模式。
(四)由省卫生厅负责,省经贸委、工商局配合,开展蔬菜、茶叶流通过程卫生规范的研究制定工作。
(五)由省科技厅负责,省经贸委、农业厅、质监局、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开展蔬菜、茶叶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
(六)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农业厅、供销社、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加强蔬菜、茶叶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和预警系统的建设,加强信息采集、交流、发布,做好蔬菜、茶叶食品安全预警工作。
(七)由省科技厅负责,省经贸委配合,组织食品安全关键技术攻关,制定专项攻关课题的实施方案。
八、其他有关分工
(一)由省质监局、联席办负责,有关成员单位配合,开展对我省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调研论证,提出适合省情的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由省卫生厅负责,省经贸委、质监局、工商局、农业厅、供销社、公安厅、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开展对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由省经贸委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在全省县以上城市开展“食品放心示范店(市场)”评选工作,向社会郑重推出一批让群众放心消费的场所。
(四)由省经贸委负责加快重点农贸市场“农改超”工作,推动“农改超”工作在全省城市城区的开展。
(五)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卫生厅、交通厅、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局、上海铁路局福州分局负责,按照全国“三绿工程”办公室的部署,进一步加大“三绿工程”工作力度,推进“三绿工程”工作在全省的深入开展。
(六)由省经贸委、工商局负责加强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建立和推行食用农产品“场场(地、店、市场)挂钩”的销售方式,提高上市食品质量。
(七)由省卫生厅负责,省经贸委、法制办配合,研究制定《福建省食品超市卫生管理办法》。
(八)由省卫生厅负责加快完善全省食品污染物监测和预警系统,并扩大监测品种,将监测范围扩大到23个设市城市。
(九)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和入市经营者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场食品质量凭证查验、进货索证、质量检测、行为公示、不合格食品退出、食品质量承诺、食品安全协议等日常管理制度,规范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行为。
(十)由省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市场食品安全的巡回快速检测工作,充分发挥流动检测车的作用,打击违法经营活动。
(十一)由省农业厅负责,省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法制办配合起草《福建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报省政府颁布实施。
(十二)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加强进出我省口岸的水产品、畜禽产品(包括乳制品)、种植业产品、加工食品的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出境。
(十三)由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完善进出口食品及动植物产品预警机制。
(十四)由省联席办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福建省治理“餐桌污染”主要食品安全监测统计和评价体系》课题的研究,制定科学的治理指标检测和统计报送方法。
(十五)由省联席办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建我省食品安全专家组,聘请有关食品安全的各学科专家担任技术顾问和食品安全督查员。
(十六)由省联席办负责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23个设市城市的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促进各市工作的开展。
(十七)由省委宣传部协调指导新闻媒体,进一步加强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的舆论宣传工作。
(十八)由省质监局、农业厅、海洋与渔业局负责加快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的认证工作。
九、23个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根据本工作方案和23个市2003年基本消除主要食品“餐桌污染”的目标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省联席办备案。9个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督促检查所辖县级市的治理“餐桌污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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