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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东莞市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试行)
  • 【发布单位】东莞市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4-04
  • 【生效日期】2003-04-04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东莞市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试行)

东莞市国税系统首问责任制(试行)




为了进一步优化国税服务,切实改进我市国税系统的工作作风,树立国税队伍的良好形象,全面规范国税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增强纳税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效能建设的要求和我市国税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适用于我市国税系统全体工作人员,各级主要领导负总责。

第二条 首问责任制的含义

首问责任制是指各单位、社会各界人士或纳税人(以下统称纳税人)来人、来电、来信到我市国税系统办事、咨询或者投诉时,第一位接受询问或受理的国税工作人员即首问责任人,无论纳税人询问或需办理的事项是否属于其岗位职责范围,必须承担当场及时办理或引导办理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责任人的基本职责

(一)首问责任人对纳税人要热情有礼,耐心细致、认真准确地解答其提出的问题,要自觉、灵活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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