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 【发布单位】天津市
  • 【发布文号】津政发〔2003〕027号
  • 【发布日期】2003-04-09
  • 【生效日期】2003-04-09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津政发〔2003〕0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拟定的《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四月九日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推动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把天津市建成全国信用最好的城市之一,现就加快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意义和作用

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和完善。良好的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保证,是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是现代经济正常运行的根基。信用体系的建立,将促进各行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有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二是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信用体系的建立,将进一步强化信用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有利于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社会风气。三是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市与国际市场的交往更加密切。信用是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信用的好坏,不仅影响我市的国际形象,而且是国外合作者衡量我市投资环境的重要标准。因此,信用体系的建立,将有利于改善经济环境,加快我市经济与国际市场接轨的步伐。四是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信用体系的建立,可以使银行充分了解借款方的资信情况,有助于提高贷款投放的安全性,对促进银行资产优化,防范金融风险,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建立信用体系,也是防范担保机构和银行的风险,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一项重要举措。五是有利于促进我市经济中心城市功能的完善。天津建设北方经济中心,既要有一定的经济规模,也要有完善的经济体系和活跃的经济要素,这些都需要良好的信用环境做基础。我市在为其他地区提供服务时,自身必须讲究诚信。良好的信用环境有利于增强我市的吸引力和辐射力,有利于加快北方经济中心建设的步伐。

二、总体思路

天津市社会信用体系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以科学的技术标准、健全的法律和政策体系为保证的社会化、网络化的服务体系。该体系可以为政府各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各界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供服务。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两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成符合国际惯例、适合中国国情、体现天津特色的社会信用体系,把天津建设成为全国信用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冲击力强,要统一组织,慎重推行。要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初期,先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待各方面条件具备后再逐步扩大覆盖面,做到有限系统,逐步扩展。要先易后难,系统建立初期只反映实际信息,不做评估,信息的使用要严格限定范围,不向社会扩散,做到信息闭锁,内部使用。

鉴于我市的实际工作情况,我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先从企业信用建设做起。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只记录企业银行信贷以外的信用信息,与金融系统已经建成的企业信贷登记系统的内容不重复,二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对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将按照国家出台的方案组织实施,初步设想以个人信贷信息的记载为基础,逐步扩大信息征集范围,完善个人信用体系。

三、涵盖内容

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内容包括:

(一)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包括制定企业征信的统一标准和办法;规定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明确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分析、使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承担,以及信用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

(二)建立安全、有效、快捷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网络操作平台,建立数据信息在各部门之间的传输、共享机制。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企业信用指标体系。企业信用信息包括:由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注册、年检信息及查处罚没信息,由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信用信息,由海关提供的走私违规信息,由质监部门提供的质量监督及产品代码信息,由公安、司法部门提供的违法、犯罪方面信息。

四、实施步骤

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征集阶段,时间从2003年4月至2004年6月底。

第一步,以市工商部门掌握的企业主体资格及其市场行为等综合信息为基础,建立我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初步框架,在2003年6月底前开始试运行。

第二步,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天津海关等单位为首批进入该系统的试点单位,实现与该系统的信息互联,并向系统实时提供有关信息。此工作于2003年9月底前完成。

第三步,在前两步工作的基础上,实现与司法机关、商检、质监、卫生等部门信息互联,逐步扩大企业信用信息互联的范围,将企业信贷信息及各有关部门、各级司法机关掌握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此项工作于2003年12月底前完成。

第四步,建设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信息系统,形成对各类市场主体负责人信用情况的记录,使企业信用体系的信息更加完善。此项工作于2004年6月底前完成。

此阶段具体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为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时间从2004年6月到2004年12月底。

五、工作要求

(一)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部门具体的工作方案,并相应成立本部门日常办事机构,指定专人、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保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录入及移送的各类信用信息进行审核把关,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三)市工商局负责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操作平台,在市信息化办的指导下,进行系统建设总体技术方案的制定、论证、审定,研究制定系统所涉及的数据标准、安全加密措施及数据共享方案,并进一步组织实施,为各部门整合数据及对信息查询提供操作平台。

(四)市政府法制办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抓紧起草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天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同时研究制定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天津市个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为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搜集、保存、评价、服务等业务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


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OO三年三月一日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