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 关于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M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内蒙古军区
关于做好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M(内政发〔2003〕2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2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区2003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2002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的对象为: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为调整士官队伍结构,可安排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接收安置时间
退伍义务兵从2002年11月底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复员士官与退伍义务兵同时离队。退伍义务兵从2002年12月底开始接收和登记报到,2003年2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由自治区安置办集中接收,3月中旬向各盟市下达安置任务、档案转送。4月底前完成转业士官报到及安置前期准备工作,5月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全面展开,力争10月底前基本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上述时间要求。
三、加强教育管理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针对今年退役工作的特点,结合退役士兵实际,以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退役士兵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认清国家、军队改革和建设的新形势,增强退役士兵服从大局、拥护改革的自觉性;服从部队建设需要,听从组织安排,珍惜军人荣誉,保持人民军队光荣传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基层组织要积极配合当地安置部门做好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工作,组织他们参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在政策范围内合理地解决好他们生产、生活和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对在家庭生活等方面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安排专人做工作,疏通思想,化解矛盾,避免各类问题发生。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尽快制定出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要求的退役士兵培训发展规划。同时,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自办或合办的形式建立退役士兵职业培训组织。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四、推行安置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传统的退役士兵安置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劳动用工制度和市场运行体制,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越来越困难,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与世界逐步接轨,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时机已日趋成熟。各地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2〕90号,见《内蒙古政报》2002年第6期)要求,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安置改革的经验和做法,尽快制定出具体的有偿转移和自谋职业补助金的标准。完善政策规定,加大工作力度,对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按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以保证安置计划得到有效落实。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符合就业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逐步扩大范围,减轻政府的安置压力。对自愿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所需资金各地要列入财政预算。此外,还可以通过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等办法筹措资金,保证自谋职业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3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应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城镇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做好安置工作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和《内蒙古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3年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依法安置退役士兵,保证安置政策得到落实
要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将驻地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完成安置任务,不得制定与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相抵触的限制性规定。今年,自治区将按照国家安置工作改革的要求,根据各单位情况的变化和接收安置情况,对全区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条管单位进行相应的调整,除实行全区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由自治区安置部门下达安置计划外,其他条管单位一律由当地政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退役士兵安置计划,接收单位不得以人事管理权在上为由,拒不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一些行业和部门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只接收本行业、本部门的职工子女,不接收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这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做法,在今后的安置工作中必须予以纠正。应避免非本级安置对象占用安置计划的现象。接收单位在完成计划任务的情况下,可在计划外接收非本级对象。
各级人事、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同级安置部门制定、下达安置计划。允许接收单位在完成计划任务的前提下,采取供需见面、考试考核、双向选择等方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以适应接收单位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减少安置阻力,提高安置质量。对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或军以上单位表彰及三期以上士官给予照顾。对通过考试或双向选择中未被录用的退役士兵,由当地安置部门推荐安置或发给经济补助金自谋职业。鼓励非国有经济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安置到民营企业工作的城镇退役士兵,可按当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标准的规定,发50%给退役士兵本人,作为其交纳养老、失业和医疗三项保险的费用。
(二)落实安置政策,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各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退役士兵就业安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确保退役士兵的失业、养老和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得到接续。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造成下岗待岗的退役士兵要优先安排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出具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三)规范安置程序,严格执行安置政策
各地在退役士兵接收工作中,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严格把关,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档案中缺少主要材料的退役士兵,非户籍地入伍(有规定的除外)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予安排工作。转业士官未经自治区集中交接的、无正当理由逾期3个月不报到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我区从2000年冬季征兵开始,实行非农业户口应征青年“安置登记表”制度,这项制度实施以来,收到明显的效果。各地要认真审查退役士兵安置资格,凡城镇青年占用农业指标入伍和报到时没有《安置登记表》的,不予就业安置。对自治区征兵办批准入伍并由自治区安置部门发放《安置登记表》的退役士兵,视为户籍地安置对象。
(四)加大军地两用人才开发、培养力度,妥善安置农村牧区退役士兵
对回农村牧区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六、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当前,我国已进入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加强质量建军,做好新时期军事斗争准备,对安置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做好各自承担的工作,齐抓共管,主动配合。要正确处理机构改革与安置退役士兵的关系,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建立管理责任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模范城(县)”的评选标准,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有效措施,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工作,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实际困难。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承担的安置任务,安排必要的经费,确保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要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拒绝接收,不按时、不按计划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或不按规定落实有偿转移安置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通报。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安置部门要做到政务公开,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2003年度安置任务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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