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丹共和国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5-09-01
- 【生效日期】2015-09-01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外交部
- 【所属类别】中外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丹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丹共和国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丹共和国自1959年2月4日建交以来,两国传统友好合作关系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指导下积极、稳步发展,各领域友好互利合作取得丰富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和苏丹共和国总统巴希尔高度评价两国关系的长足发展,认为有必要加快发展双边合作,提升其水平,推动两国友好合作关系迈向更高层次,从而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共同利益,有利于两国实现彼此发展和繁荣的共同努力。
为此,两国元首决定提升中苏关系,使其成为战略伙伴关系。在此框架下,双方认为应重点开展以下合作:
一、政治领域
(一)加强两国领导人之间的交往和磋商进程,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保持经常性沟通和协调,不断扩大共识,巩固和深化政治互信。
(二)密切两国政府、立法机构、政党、地方政府交往,加强各领域经验交流和相互借鉴,保持两国外交部间的政治磋商。
(三)两国在涉及双方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相互支持。为此,苏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支持中国政府在台湾、涉疆、涉藏等问题上的立场,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政府为实现国家统一所作的一切努力。
(四)中国强调,将继续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涉及苏丹的有关问题给予坚定的支持,支持苏丹为维护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加强国内各地区安全与稳定所作的努力。反对外部势力以任何名义干涉苏丹内政。
(五)双方表示,无论地区和国际局势如何变化,将继续在国际场合,特别是在联合国、安理会和人权理事会内就涉及彼此关切的问题相互支持和帮助。中国将苏丹视为在中东地区和非洲的战略伙伴和紧密朋友。
(六)双方谴责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双重标准和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国家、民族和宗教挂钩。在此框架下,双方反对在国际关系中以单边经济制裁为武器,破坏其他国家的安全与稳定。
(七)加强多边领域合作,尤其是在联合国改革、气候变化、国际发展合作等重大国际和地区事务中的协调与配合,维护国际公平正义,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
(八)加强就中东和非洲地区局势的磋商与协调,支持地区国家和人民自主探索符合本国国情的发展道路,通过对话和谈判和平解决地区热点问题,实现地区稳定和发展。中方赞赏苏方在促进地区和平稳定方面作出的积极努力。苏方对中国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所持的公正立场和发挥的重要作用表示赞赏。
(九)双方高度评价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成立以来对中阿关系发展所发挥的引领作用,双方愿积极支持论坛机制建设,以加强中国与阿拉伯国家之间“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战略合作关系,密切各层次往来,增进文化与文明交流。
(十)双方对中非合作论坛为加强中非新型战略伙伴关系和支持南南合作作出的宝贵贡献深表满意,强调愿共同努力推进论坛工作,通过论坛不断提升中非关系,使非洲国家获得提高自身能力,改善自身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的可靠方式与机制。
(十一)中方赞赏苏丹在中阿合作论坛和中非合作论坛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经贸、能源、航天、核和投资
(一)充分利用两国经贸互补优势,继续发挥两国经贸联合委员会机制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两国在基础设施建设、通讯等传统领域合作,提升两国经贸合作水平,促进双边经贸关系全面发展。
(二)不断深化两国在石油领域合作,支持两国企业在石油增产、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炼油化工等领域进一步开展合作。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
(三)积极加强双方在农业、矿业、制造业等领域的合作,积极拓展新的合作领域,推动中国企业在上述领域的投资,为苏丹建立经济特区提供帮助。
(四)积极推动双方在卫星及其应用、地面设施等航天领域合作,欢迎两国签署航天局间合作协定。
(五)落实两国业已签署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协定,推动双方在铀资源勘查采冶、核电、核技术应用、核安保、人员培训等领域合作。
(六)中国强调,从两国战略关系出发,将为苏丹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以支持苏丹的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七)双方坚持继续秉持友好协商、互利共赢的精神,开展融资合作。为此,双方愿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互设分支机构,并为双方银行业合作提供便利。
(八)坚持鼓励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赴苏丹投资兴业,探讨和推动双方产能合作。双方承诺为对方企业在本国市场开展业务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和便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对方人员和机构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双方人员往来便利化,依法保护两国贸易、投资、工程技术及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加强两国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中方将根据苏方需求,适当加大对苏丹政府官员、技术人员等各领域人才的培训力度,帮助提高苏丹的自主发展能力。
三、人文领域
(一)双方赞赏中苏文化交流与合作的蓬勃发展,鼓励双方有关部门继续在相互尊重文化传统和文明多样性的基础上开展文化交往。
(二)扩大在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广播电视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鼓励艺术团组互访,互相举办文化周等文艺活动。
(三)继续支持教育合作。中方愿为苏丹学生提供更多来华学习深造机会,支持苏丹孔子学院和汉语教学发展,苏方也将继续向中方提供奖学金名额。鼓励两国高校开展交流与联合务实研究活动。
(四)扩大医疗和公共卫生领域合作。中方在继续派遣援苏医疗队的基础上,加强与苏丹公共卫生领域的合作,培训苏方医务人员和公共卫生人员,帮助苏方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五)加强双边旅游交流与合作。双方承诺在旅游领域为两国公民提供便利,并支持互办旅游推介活动。
(六)鼓励两国学术机构、新闻媒体、工会、妇女、青年和各类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往来,扩大民间交往,增进相互了解。
四、军事、安全
(一)保持和加强两军高层及各领域交流与互访,开展双方军事院校间的对口交流,加强两军在人员培训等方面的合作。
(二)加强两国在情报安全执法和反恐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加强情报和信息交流。
本声明于二○一五年九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苏丹共和国
主席 总统
习近平 奥马尔·哈桑·艾哈迈德·巴希尔
最新法律法规
- -筑牢维护国家安全的密码防线——《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颁布一周年工作情况综述-
- -互金协会发布网络小额贷款机构反洗钱行业规则-
- -中国人民银行法将大修 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疫情防控北京经验升级为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比利时王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浦路斯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巴塞尔公约〉缔约方会议第十四次会议第14/12号决定对〈巴塞尔公约〉附件二、附件八和附件九的修正》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