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姜佩杉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20-10-18 08:53:2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回应社会关切和需求 加强个人信息法治保障-——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10月1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与会人员围绕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与民法典等法律做好衔接、加大违法行为惩治力度等问题展开热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强化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保护,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需要和人民群众期待的重要的立法举措。
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行为加以限制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不同意提供个人信息,就无法享受网络服务和产品。但其中许多个人信息,并非提供服务所必需的内容。
左中一委员建议,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告知事项中增加处理范围,对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等行为加以限制。“现在草案对个人信息保护主要基于知情同意原则,在互联网企业大量掌握个人信息的情况下,要避免事前告知流于形式。”
“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用户协议、服务条款通常不直接显示且冗长繁琐,关于个人信息收集的范围、保留时限、处理方式等重要条款难以识别且不尽合理,用户在这种情况下作出同意决定的真实性、自愿性大打折扣。”刘修文委员表示。
对此,他建议进一步强化对信息权利人的保护,以弥补知情同意规则适用的不足。“比如规定授权条款如表述不清楚或者明显违背一般预期情况下,即便获得个人同意,也不能认为获得了授权;对格式条款,应当作出不利于信息处理方的解释。”
郑功成委员认为,应该特别强化网络平台及其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如果法律没有一些禁止性的规制,只要求个人自愿,多数情形不会因为购买商品或者服务而被强迫自愿。所以,希望能够进一步强化网络平台及其经营主体对个人信息收集的法律责任。”
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大数据一方面为联防联控和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持,另一方面海量个人信息被收集、统计、分析,个人信息暴露的风险也随之激增。
就这一问题,草案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情形之一,同时强调了必须严格遵守本法规定的处理规则,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分组审议时,刘修文委员建议进一步研究如何权衡公共需要与个人权利,以划定合理的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界限。王超英委员认为,平衡好保护个人信息和维护公共安全的关系应当是这部法律立法的一个很重要的点。
吕薇委员提出,草案中没有提到公共突发事件结束或者紧急事件结束后收集的个人信息怎么处理,她建议对此有所规定。
“比如这次新冠肺炎疫情以后,健康宝确实发挥了非常好的作用,但同时也收集了大量的个人信息。现在到商场也要用到健康宝,这些信息就散布在各部门和单位里面了。那么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结束以后,应该考虑这些数据怎么处理,由谁管理。”她解释道。
做好法律衔接 加大惩处力度
多名委员表示,应加强本法与相关法律尤其是民法典的衔接,保持法律的统一性。
尹中卿委员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要与相关法律法规相配套,使数据保护的法律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以便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权益,促进个人信息依法有序流动,促进个人信息依法有效利用。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光权认为,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不是单纯地增加一部法律,而是要解决目前面临的难题,同时还要考虑今后新的技术发展带来的知情同意方式的变化。
万鄂湘副委员长建议提高处罚上限,加大威慑力度。同时参照金融等行业的职业禁入制度,对于情节恶劣、多次策划、反复大规模侵害个人信息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并处一定期限的职业禁入。
陈福利委员建议,法律责任章进一步凸显有关行政执法的主动性和民事诉讼的公益性,并增加法律处罚的威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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