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梁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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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0-06-30 14:5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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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立法机关回应“前途的安全”:建议将“冒名顶替上学”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正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针对近日引发社会关注的山东“冒名顶替上学”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中普遍建议在刑法修改中写入相应罪名,并加大量刑标准,以立法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
性质恶劣 建议将“冒名顶替上学”入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庞丽娟建议把高考“顶替入学”入刑,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有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有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有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样我们更要维护人民群众‘前途的安全’。”
从定罪可行性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季幸指出,构成犯罪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是它的社会危害性,比如说盗窃、诈骗,这些行为达到一定的数额构成犯罪。“窃取、诈骗别人的钱财构成犯罪,而这种窃取别人的入学资格,窃取别人的发展前程,比诈骗窃取别人钱财行为的犯罪危害性大得多。”建议对冒名顶替入学的行为入刑,予以打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春同样持此观点。他进一步指出,这种“顶替者”目前没有罪罚,涉及的其他人比如涉及到教育主管部门、学校经办人员或者当地户籍管理人员,参与造假链条的,会有伪造公文罪或者别的罪行,对于顶替的,反而不构成犯罪。因此,应该利用这次修改机会设立一个罪名,综合设立“妨碍高等教育考试录取公正罪”或者单项设立“冒名顶替入学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业遂说,刑法在2015年修改时,曾经针对当时社会上比较突出的考试作弊问题增加了专款,之后高考作弊案件近几年明显减少,可见刑法的作用非常大。建议在现行刑法第284条之一的下面再增加一个条款,即“冒名顶替上学作弊罪”。
填补空白 建议增加“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
在分组审议中,多方声音认为“冒名顶替上学”的本质其实是盗用和冒用他人身份,应在刑法中增加“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丁仲礼指出,现在中国的法律中还没有“冒名顶替罪”,但是这类事情非常恶劣,民愤极大,能不能趁这次修改刑法的时候把这件事考虑进去,把冒名顶替入罪。“社会上不仅仅存在冒名顶替上大学,还有其他的冒名顶替,都需要予以严厉打击。”
基于现行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指出,可以惩治冒名顶替犯罪或者与其沾边的大概有10个左右的罪名,比如说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罪、行贿罪、受贿罪、诈骗罪、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还有包庇罪、伪证罪以及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代替考试罪等等,但是这里处罚的基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让别人代替考试的人,对“冒名顶替者”刑法上没有相应的处罚。
他建议对冒名顶替者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俗称的顶替罪,以区别于刑法修正案(九)的替考罪。
“刑法中一直缺一个罪名,即‘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于志刚指出,相关行为不断触动公众的神经,长期以来一直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比如伪造变造身份证、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上大学,还有冒用他人脸部图像制作一些淫秽视频,冒用政治人物发表一些涉及社会安全稳定的消息,以及冒用金融界人发布有关金融期货市场消息等等。“这种现象都与冒用盗用他人身份有直接关系。”
他表示,总是按照打击伴随性犯罪行为的方式解决这些问题,恐怕不是长久之计,建议视情增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罪。
维护公平 建议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说,以假冒手段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的事例之所以泛滥,与司法对公民受教育权保护不力有关,而司法的不作为,又与立法上的根据不足有关。因之,建议此次刑法修改增加“侵害公民受教育权罪”。
他进一步指出,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复合客体,一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二是教育公平制度,三是公民的姓名等人格权。其故意、客观方面及后果都符合犯罪构成事件。对该罪的处罚,可以最终的受益者即入学者为主犯,其余为从犯,如此既可减少打击面,又抓住了矛盾的主要方面。该罪的成立,可从根本上解决该类假冒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傅莹对此表示附议。她指出,中国教育制度的设计是公平的,山东发生的顶替事件不是小事,也对制度的信誉带来冲击。“可以从立法的角度,人大对重大社会问题做一个呼应,通过完善法律制度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维护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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