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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监测对发热病人和接触者做好隔离和观察工作的通知
  • 【发布单位】山东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4-25
  • 【生效日期】2003-04-25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监测对发热病人和接触者做好隔离和观察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监测对发热病人和接触者做好隔离和观察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建立和完善分布广泛、反应迅速、报告灵敏、处理及时的全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网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切实控制传染源,有效切断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蔓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山东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方案》和《山东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调查处理方案》的要求,现就加强监测工作,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和发热病人的隔离、观察工作通告如下:

一、建立健全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疫情监测体系

监测网络包括: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立的发热门诊。2.交通、铁路、民航、航运等部门、单位设置的留验站。3.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农村基层组织设立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监测点以单位自查、上级反馈信息和群众反映为监测线索,负责对发热门诊的所有就诊人员、各级各类留验站的被观察人员、各级各类卫生室(所)的不明原因发热就诊人员及其他可疑接触者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监测对象的一般情况、流行病学史、临床表现、发病过程等。

二、全面开展监测工作,及早发现疑似病人

(一)发热门诊就诊者的监测。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设立发热门诊,发热门诊设置要按要求设置(标准见附件1)。发热门诊对前来就诊的病例必须逐个进行登记,详细问诊、查体,重点询问发病前2周内外出史、接触同类病例情况、与动物及外环境接触情况,以便发现可能的感染来源线索。发热门诊的诊疗工作要求按附件2进行。

(二)留验站被留验人员的监测。各交通客运单位要加强监测工作,根据需要设立留验站。在交通客运过程中的防治检测工作按附件3进行。留验站建设和管理按鲁政办发明电〔2003〕41号文件执行。各留验站必须对被留验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每天定时测量体温并进行记录,若出现高热人员,应及时将其转入医院隔离,进行系统检查治疗和详细个案调查。

(三)学校的监测。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实施每日晨检制度。大中专院校每日上课时由专人负责到各班检查学生和教职员工缺勤情况,逐一询问缺勤原因,并登记因病缺勤师生名单、主要症状、就诊检查情况(初步诊断);中小学、托幼机构学生每天早晨在家自测体温,由家长签字后报告学校,拒绝发热症状学生入校。要以班为单位,每日进行发热、咳嗽检查。班主任和第一节课的老师应询问全班学生是否发热、咳嗽;托幼机构的老师或医生每日早晨应检查幼儿是否发热、咳嗽。每日要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学校门卫要严格出入登记制度,严禁发热病人进入学校。

(四)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和农村的监测。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社区必须安排确定专门负责的管理检查员,负责辖区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每天进行检查,巡查发热者和疑似病人情况,一旦发现不明原因发热者,及时送医院就诊。

(五)流动人口的监测。对于来自病区的旅游、出差、劳务等流动人员,现驻地街道办事处各监测点必须及时派出专人进行追踪观察,发现不明原因高热者,及时送医院就诊。

(六)各监测点发现的接触者和发热病例的上报实行属地管理。无论是中央、省属单位(企业)还是军队一律报所在地防疫机构(各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已公布在4月25日《大众日报》上)。各监测点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监测、隔离、观察登记表》(见附件4)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发热病人报告登记表》(见附件5),每日17时之前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填写汇总统计表(见附件6)按规定逐级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汇总后务必于次日10时之前报省卫生厅和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严格隔离观察制度,有效控制传染源和切断传播途径

(一)各医疗机构要分别设立密切接触者和发热病人观察室,并按不少于病床总数的20%设置观察床。发热病人留观室按附件7设立。各监测点(含发热门诊、留验站、社区、农村、学校等)可按附件8对接触者和发热病人进行分别观察。对疑似病人和确诊病人及时转送定点医院观察治疗。

(二)铁路、交通、民航、航运等部门、单位的交通工具,每乘次、每个停靠站点的检票员、乘务员和服务员要在旅客办理乘坐手续时,对其进行观察和询问,发现发热者和疑似病人时严禁登乘,并由上述部门负责立即送往留验站隔离观察。在交通工具上发现发热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应立即通知前方最近的留验站负责接收并留验观察。

(三)学校中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有医疗机构的学校和托幼机构必须设立观察室,对密切接触者和发热病人及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生地区回校的学生分别进行隔离观察。对与密切接触者同宿舍的可疑接触者,停课在宿舍内进行隔离观察。没有医疗机构的学校、托幼机构中的密切接触者,自接触之日起,停课在家庭内进行观察,由当地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协调社区派医务人员进行观察。

(四)有医疗机构的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等,必须在本单位医疗机构设立留观室,对本单位中的密切接触者集中进行医学观察。没有医疗机构的上述单位,要在本单位设立专门的隔离场所,对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并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派出专业人员每天进行观察。

(五)对流动人口中的密切接触者,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监测点负责进行隔离观察。

(六)对从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地区返回的人员,必须隔离观察。

对监测中发现的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由监测点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下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书》(见附件9)。在家观察或单位集中观察时间为14天,工资待遇与在岗职工相同。

四、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一)各级政府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类监测点的组织领导。

(二)各级医疗机构、留验站、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和农村基层组织都要成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组,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工作,具体分解落实到“负责人、监督员、检查员”。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区域的监测工作;监督员负责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的观察、追踪和管理,每天进行记录,收集、汇总监测资料,观察结果每日逐级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检查员每天对责任区域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点技术指导、资料收集和分析汇总,并按时逐级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严格控制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发生的地区开会、旅游和考察等。

附件:

1.发热门诊设置标准(试行)

2.发热门诊诊疗工作要求(试行)

3.关于交通客运过程中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要求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监测、隔离、观察登记表

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发热病人报告登记表

6.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点汇总统计表

7.发热病人留观室工作要求(试行)

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及可疑接触者医学观察管理办法(试行)

9.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书

二○○三年四月二十五

附件1:

发热门诊设置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和治疗工作,把住发热病人第一关口,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要求,所有的医疗机构均要设立发热病人专用门诊(卫生室、所设立相应的发热门诊室),具体设置标准如下:

一、房屋。至少设有诊室、处置治疗室、留验观察室,每室必须独立。发热门诊与其他诊室应隔离,并设有夜间明显标志和病人通道标示。

二、人员。应有经过培训的1―2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3名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护士。

三、设备。

(一)基本设备。适量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观察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污物桶、一次性压舌板、处置台、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输液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灭菌消毒器材、福尔马林熏蒸消毒柜、手消毒设施等。有条件的应配置心电图机。

(二)通信设施。工作间应有电话与外面联系,工作电话应向所在社区公布。

四、隔离消毒措施。

(一)工作人员着装。医护人员着2层隔离衣(外层为一次性),戴隔离帽、12层口罩、防护眼镜、胶皮手套或一次性手套,穿工作鞋,套一次性鞋套。

(二)污物桶内置一次性双层塑料袋,污物密封后在焚烧炉焚烧。

(三)工作环境内消毒包括:地面、空气、物体表面等参照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方法。推荐消毒剂:0・2%―0・5%过氧乙酸,BS消毒液,84消毒液,洗消灵,优氯净等。

(四)门诊出入口放置浸湿消毒脚垫,并定时喷洒消毒药液。

(五)听诊器、血压计等不易高温高压消毒器械,用后置于福尔马林熏蒸箱内消毒。

(六)保持室内通风。

(七)留验观察室床与床之间用屏风相对进行隔离。

(八)留验观察病人应谢绝亲属探视或采取保护措施后探视,以防传染。

五、接诊要求。

(一)医院门口和门诊大厅要设立醒目的发热门诊告示,其内容主要包括接诊范围、门诊方位、行走线路及注意事项等。

(二)导医人员负责为发热病人戴12层口罩并代为其挂号后,引入发热门诊就诊。

(三)不能明确诊断者,留验观察,积极治疗。

(四)若确诊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和疑似病人者,应迅速按规定报告疫情,由专用救护车转入定点医院救治。

六、规章制度。

(一)发热门诊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二)落实首诊负责制,不准拒收。

(三)发热门诊实行领导负责制。

(四)做好发热门诊医务人员的自我保护工作,其保健津贴应及时兑现。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

发热门诊诊疗工作要求(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特制定本要求。

一、发热诊室应相对独立,与其他就诊场所保持一定距离,要有醒目的标志,建立就诊导示牌,便于病人就诊。诊室应通风良好,并进行定期消毒。

二、发热门诊的医护人员,挑选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医生坐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做到24小时值班,以防止漏诊、错诊事件发生。

三、医护人员在接诊前,洗手、着装要规范,戴口罩(16层)、帽子、手套、防护镜,穿防护衣、一次性隔离衣、工作鞋、鞋套,并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医院消毒隔离指南做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工作,避免发生自身感染。

四、接诊发热病人时,应首先为发热病人戴上16层棉纱口罩,不准陪同人入内。

五、医生首次接诊时,要详细询问病史,特别是流行病接触史,并做好病人详细登记和病情记录。每诊治完一位病人,医生应换手套,做好消毒防护。

六、对发热病人需要进行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时,要配备专门人员为病人递送化验、检查单据和标本;有条件的医院应设立单独的影像学检查室,如无条件应对病人做好隔离防护,并对设备进行消毒。对发热病人要优先安排,尽快报告结果。

七、对可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要进行院内会诊,及早就地隔离观察治疗。对专家小组无法确认的,也要就地隔离观察,对排除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应及早转到普通门诊就诊。

附件3:

关于交通客运过程中防治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工作要求

为有效应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生,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把住发现病人的第一道防线,防止疫情的扩散和蔓延,在交通客运过程中发现发热病人应按以下要求做好工作。

一、铁路、长途客运、民航等单位要在认真贯彻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严格预防通过交通工具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通过交通工具传播和扩散。

二、每一车(航)次,配备2名以上具备卫生知识的工作人员,设置发热乘客专用席,配备适量体温计、12层以上口罩、污物桶、痰盂(内置2层一次性塑料袋)。

三、要受理旅客对可疑发热病人的报告和乘客自感身体不适(发热、干咳)的报告。

四、在交通工具到达山东境内前1小时,对下车(机)的乘客发放健康登记卡。对可疑发热乘客,为其戴上12层以上口罩,由交通工具的工作人员专送到留验站。对不服从规定的可疑发热乘客要进行说服教育,必要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乘警配合实行强制隔离。只要发现发热病人,交通工具工作人员就应登记所有与其接触者的姓名、年龄、地址、通讯方式等。

五、在车站、机场和交通工具的醒目位置,张贴本通知和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常识。车站、机场要增加广播频次。

六、加强车站、机场乘客的医学观察,候车(机)厅要设置发热病人报告处,受理乘客本人或对他人可疑发热的报告,必要时为可疑病人戴上口罩,专送留验站。

附件7:

发热病人留观室工作要求(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特制定本要求。

一、留观室可与发热诊室相邻或相对独立,留观病人应单人单间,并与其他就诊场所保持一定距离。室内通风良好,隔离措施严密,要按照卫生部发布的医院消毒隔离指南进行定期消毒。

二、留观室应配备急救药品和设备,配备床边X光机或专为发热病人使用的X光检查室。

三、医护人员要切实做好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工作;留观人员应戴16层棉纱口罩,未经允许不得离开病室,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四、留观室不设陪护,严格控制探视。如确需探视,探视者必须戴16层棉纱口罩、帽子,穿鞋套、隔离衣,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五、病人的污染物品、分泌物、排泄物按照《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六、对发热留观的病人要及时治疗,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需要作必要检查项目时,要有专人为病人递送化验、检查单据和标本;如怀疑为可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应进行院内会诊,并及时向专家组汇报。对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留观病人,应及时转入普通诊室治疗。

七、对每个发热病人都应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详细电话和联系方式,并详细记录有接触史的人员和病人转归情况。

附件8: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接触者及可疑

接触者医学观察管理办法(试行)

为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及时排查疫情,防止疫情播散蔓延,对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密切接触者或可疑接触者的隔离观察提出以下办法。

一、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同班、同室、同事、来自疫区的人员)应立即自觉采取隔离措施,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

二、密切接触者和可疑接触者都要由驻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详细登记姓名、住址、接触史、联系方式等,并每天测量体温。对发热者要及时转入发热门诊的观察室或医院观察病房观察治疗,并严格观察,结果于每日9时前报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来自疫区的人员应在留验站或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登记检查,对其本人和与其接触者应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对其滞留的场所进行消毒处理;留验站检查发现异常者,应及时送定点医院诊治。

四、隔离观察管理责任。单位有卫生室的由单位卫生室负责;无隶属单位的社会人员或有单位而单位无卫生室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分中心、站)负责;居民由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负责。医学观察需要的技术力量由辖区防疫站负责提供,力量不足的可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协调。

五、上级反馈或群众反映的线索,辖区卫生防疫站应立即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劝其观察治疗,若情况属实,应立即对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组织调查并劝其实行隔离观察。

六、学校、托幼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要建立每日晨检制度,及时掌握学生及员工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有发热、头痛、咳嗽等症状者,要及时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对缺勤者要弄清缺勤原因,若发现为发热病人,应严格隔离观察并采取治疗措施。

附件9: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

和可疑接触者医学观察通知书

同志:

据悉您于 月 日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疑似病人) 同志,有过一般性接触,为保护您的健康,特通知如下:

一、请提供您的个人资料:

姓名 年龄 性别 职业

家庭详细住址 联系电话

二、从接此通知后14天内不准外出和上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49条规定,视同出勤,进行隔离观察。在观察期间,不准会客,要和家人保持相对的隔离;注意居室的通风换气,勤洗手,加强个人卫生,调节饮食,使身体保持最佳状态;每日观察体温及呼吸道症状,发现异常及时向我们报告。

三、在此期间,我们愿为您提供如下服务:1.健康咨询;2.一般健康体检;3.简单治疗。

四、您的解除管理日期是 年 月 日。

五、我们的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监测点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通知书发放日期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一式两份,分别交给接触者本人和医疗服务机构监测点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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