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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档案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依法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 -
  • 【发布单位】作者:倪弋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9-10-23 16:13:0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人民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档案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依法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 -

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档案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家档案局局长李明华向会议作了说明。

档案法自1988年施行以来,对加强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档案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战略部署已不相适应,迫切需要修订。

在现行档案法的基础上,档案法修订草案完善了档案管理相关制度。修订草案建立了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此外,修订草案明确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归档范围,同时规定了非国有企业的档案管理责任,同时还明确了机构变动时档案移交制度。

此外,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修订草案规定:非国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严禁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档案工作从传统实体管理逐渐转向数字管理。对此,修订草案增加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定,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修订草案还明确了电子档案的法律效力,规定:不得仅因为电子档案采用电子形式而否认其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档案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修订草案还对档案信息化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国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按照规定建设数字档案馆;国家推进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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