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苏政发[2003]36号)
为进一步加强非典型肺炎 以下简称“非典” 防治工作,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作出如下决定,现予以通告:
一、对进入我省的乘客实行测量体温和填写健康申报表制度
我省各口岸和道口对进出人员要严格管理,严防“非典”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流入、流出,切断“非典”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
凡乘飞机抵达我省的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到港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凡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火车、船舶等交通工具在进站、进港前,所有乘客和乘务人员都必须如实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到站后由乘务人员统一收齐,交规定的工作人员。
我省各交通道口应要求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长途客货车及其他车辆的人员,填写健康申报表,并测量体温。对发热人员,应做好记录。
机场、道口、码头、车站均设置留验站,对经检测发现有发热、咳嗽等“非典”症状的乘客,应就地留验观察,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各类饭店、旅馆、招待所等在接受旅客入住登记时,须填写健康申报表,并安排专门工作人员为其测量体温。对来自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楼层住宿,每日测量体温,并严密观察,旅客应予配合。所有饭店、旅馆、招待所都要按规定设置留验室。如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者,要在留验室观察,并立即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饭店、旅馆、招待所应当尽可能关闭中央空调,开窗通风换气。
二、加强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的防范措施
各类中小学和幼儿园、托儿所要严格执行晨检制度,杜绝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和儿童进入。高等院校有发热症状的学生,应实施隔离诊治措施。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回来的学生和儿童,应当就近体检,并在家观察两周,不去公共场所,若出现发热等症状,必须立即到医院检查诊治。对家在外地返校的学生,学校要组织他们体检,并安排专门场所进行观察。省教育厅和各市、县教育局要承担起检查督促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对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的消毒措施
对进入我省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货车、船舶、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和车站、码头、建筑工地、学校、网吧、舞厅、卡拉OK、剧场、影院、商场、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体育馆、集体宿舍等公众聚集场所,每天必须消毒,并贴上消毒标记,注明消毒时间,保证通风换气。公众聚集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对有可疑症状者进行询问和登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毒防护有关规定的,授权卫生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责令停业整治。
四、严格限制举办大型活动
近期,各单位不再组织全国和跨省的会议,不举办大型活动。已确定的大型活动应取消或推迟。对于无法取消的大型活动,要制定预防“非典”的工作预案,由举办单位按规范要求落实防范措施,并报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指挥部批准。
五、严格控制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
近期,各单位不组织外出开会、旅游、考察活动。各旅行社停止组织去外地的旅游活动。旅游主管部门和旅行社要劝告外省市旅行社,近期内不要组织团组来江苏旅游。对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的人员,应由组织者统一安排体检和医学观察两周,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各单位、各社区、各乡镇应力劝居民近期不要外出旅游或出差。凡从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旅游和出差返回的人员,应立即就近进行体检,并主动向当地街道、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乡镇卫生院 报告,在家接受医学观察两周,不要外出。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
六、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一线工作人员的职业防护
对“非典”患者一律先行免费收治,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参加“非典”防治一线工作的医护人员实行特殊补助。 (下转A4版)
(上接A1版)对各医疗卫生机构、机场、海关、边检、码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和公安等部门的一线工作人员和飞机、火车、船舶、长途客车等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应配备防护用品,严格执行必要的防护制度。
七、及时准确公布疫情,积极加强社会监督
疫情动态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鼓励群众对“非典”疫情的监督。各市县(区)要公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电话,接受群众的报告。一旦发现乡村、社区内有与发病者有密切接触史或者两周内曾到过有“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人员,任何人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一经证实为“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疑似病例,由当地政府奖励报告者。
加强对高危人群疫情跟踪排查,街道、社区居委会和乡镇、村委会要对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返回的人员,逐户调查登记,一律实行免费体检。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措施,送往定点收治医院查验、治疗。
各地零售药店及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治疗发热、咳嗽药品的顾客,应当详细询问有关情况,逐一登记,并劝告患者及时到医院就诊。
对擅自离开医院的留院观察人员,应采取措施令其返院继续进行观察,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处理。
八、加强执法监督,规范市场秩序
工商、物价、质监、药监、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市场管理的联合执法,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发布虚假广告、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不法经营行为,要依法制裁,从重处罚。物价部门负责制订“非典”用品价格管理规定,对“非典”防治商品和服务实行最高限价。从事与“非典”病例发生地区有关的旅客运输,擅自改变营运线路,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从重处理。
九、依法实行紧急状态下的管制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疫情控制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暂时关闭公共娱乐场所,对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停课休假。街道、社区、乡村等局部地区一旦发现疫情传播,要依法实行管制,坚决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需要采取上述措施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法律规定发布通告。
十、实行属地管理,齐心协力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非典”防治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辖区内的单位不分行政隶属关系,接受所在地统一部署、统一调度、统一督查。
所有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乡(镇)、村都要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和法人负责制,对所在地区、单位人员的健康管理负全面责任。
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要组织安排好“非典”物资的生产、销售,满足市场需要。各类医疗、商贸流通单位要做好“非典”防护物品及食品、生活日用品的充分储备和市场供应。
各保险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法定传染病”定性及保险条款理赔规定,保证保险理赔资金充足到位,保证理赔及时迅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迟赔付。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各负其责,迅速、认真落实本通告的规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省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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