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沈路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2-09-29 10:08:11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综合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0月1日实施-
我国演出市场将彻底取消对国内资本所有制限制,给予经营主体平等待遇,全面推行签约制度和经纪人制度,规范并发展演出市场,从而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
这是记者从文化部全国文化市场管理工作会议上了解到的。按照文化部日前修改并公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国营业性演出政策在诸多方面进行了这方面的调整。
这一实施细则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其中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服饰、民间文艺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演出市场开放按照实施细则,只要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依法取得经营演出活动的资格,演出市场经营将取消所有制壁垒、地区壁垒和部门壁垒。
按照这一细则,任何国内资本,只需要一定的资金、专业的表演或经营服务人员,就可以申办营业性演出团体、演出场所或演出经纪机构。其中营业性演出团体必须有1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演出公司须有1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演出经纪公司须有2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涉外演出公司须有5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而原有办法则规定,演出经纪机构存在国有经济单位的限制。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应是文化部认定有对外文化交流业务的国有经济单位,二类演出经纪机构应是国有经济单位。
经营主体平等过去演出经纪机构区分为一、二、三类,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可以直接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及外国的演出单位或个人签订引进或派出演出合同并经营其演出活动;二类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承接一类演出经纪机构引进的演出活动;三类演出经纪机构只限经营国内演出团体或个人的演出活动;一类和二类演出经纪机构统称为涉外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同时经营三类演出经纪机构的业务。而新的细则在经营权利和义务上取消了这种等级划分,同时根据资质的不同,保留了涉外演出公司和不涉外演出公司的区分。
按照修改后的细则,今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无论是从注册资本还是从业资质上,均将提高入市门槛。按照规定,演出经纪机构按照业务范围分为演出公司、涉外演出公司。演出公司可以从事演出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等经纪活动;涉外演出公司是指取得承担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演出公司。
全面推行签约制度原有细则只粗略地规定,营业性演出中,演出单位之间、演出单位与所邀请的演员之间应签订演出合同。而新修改颁布的细则在演出经营的各个环节强化了演出合同制度,努力用法治手段保障信用制度,规定演出单位之间、演出单位与所邀请的演员之间、演出单位与有关的非演出单位之间应签订书面演出合同,并对合同的签订和内容进行了可操作性的、详细的规定。
按照新细则,演出合同包括演出经营合同、演出经纪合同、演出场地租赁合同、演出器材租赁合同、演出赞助或投资合同等。应经过审批的营业性演出活动,经批准后,合同方可生效。
细则还规定观众凭演出票券观看演出,禁止伪造、加价倒卖演出门票。在组台演出和涉外演出审批中,也加强了对合同的管理,规定必须提供与演出相关的各类演出合同文本,而不仅仅是提供合同意向书。
业内人士认为,这些规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罢唱、票价畸高等演出风波,预防欺骗普通观众行为的发生。
义演不得获取报酬实施细则规定,公益性演出以及募捐义演演出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
细则还规定,任何单位举办公益性演出、募捐义演及节庆演出活动,如需通过营业性演出方式进行,应委托演出公司承办,并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承办演出的演出公司应当将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后的演出收入捐给社会公益事业。演出公司不得从中获取利润。这里的演出收入包括门票、捐赠款物和广告赞助收入等。公益性演出及募捐义演结束后10日内,承办单位应将演出收支结算报审批机关备案。
建立演出经纪人制度我国演出市场将首次全面建立演出经纪人制度。过去,一些演出经纪机构履行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演出经营与经纪不分,非法演出经济活动蔓延,导致演出市场倒卖批文、层层加价的现象时有发生。按照实施细则,文化部门强调管办分开的原则,明确区分演出经营职能和经纪职能,明确规定营业性演出单位不得承担演出行政职能。
按照细则,设立演出公司和演出经纪公司,必须具有一定数额获得演出经纪人资格的从业人员。文化部门将对演出经纪人进行资格培训和考核。演出公司可以从事演出的策划、组织、联络、制作、营销等经营活动和演出的代理等经纪活动,而演出经纪公司只能从事演出的代理、行纪、居间等。
细则还规定,申请设立演出公司、演出经纪公司,从事演出经纪活动的,应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的,由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核发演出证,并报文化部备案。
遏制演员“一人两制”按照细则规定,邀请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在职演员和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营业性演出,应当与其所在单位签订演出合同。这一条款给予演员所在单位一定的空间,支持单位为维护本部门利益而对日益泛滥的“一人两制”现象进行限制。
按照规定,营业性组台演出必须有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演员个人的演出证。个体演员、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演员、专业艺术院校师生申办个人演出证,应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办理。演员个人申办演出证,必须年满16周岁(杂技演员年满14周岁),具有一定的业务基础知识和表演技能,并通过县级以上地方文化行政部门的法规和业务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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