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志月 李宣彤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17-08-15 09:47: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法制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湖北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拟规定-预付卡商家“卷款跑路”构成欺诈-
“买一千送一千”,充了预付卡,钱还没花完,老板“玩失踪”,地方立法如何对商家定性?
网络消费,摸不着物品,买回来大小、款式不合适,七天之内都能无理由退货吗?
大数据时代,经常被诈骗电话骚扰,消费者个人信息如何得到保护?
……
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近日继续审议《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在消费者权益保障上作出诸多修改,涉及预付式消费、网络消费、个人信息保护等多个方面。
单张记名卡上限5000元
商家推出大额优惠“买一千送一千”,消费者忍不住诱惑办理了预付卡,谁料到钱没用完,商家却“卷款跑路”了。
今年2月,湖北咸宁市民王女士准备用美发店充值卡去洗头时,发现从1月末起就关门的美发店未再开门。
随后,王女士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均联系不上美发店负责人。
无独有偶,武汉市民白女士也是被“充一千送一千”的充值活动吸引办理了一家餐厅的预付卡。谁料没过几天,餐厅就关门并贴出告示称要整修。几个月过去了,大门依旧紧闭。
……
近年来,预付卡商家“卷款跑路”的现象多次引起人们的关注。
对此,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消费者要求退款的应当予以退款。
修订草案明确了追责条款:经营者未事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又无法联络的,视为欺诈行为。
修订草案除了对商家“卷款跑路”行为作出欺诈的规定,对商家以预付卡方式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合同的方式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修订草案规定,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在餐厅、美容美发店办理预付卡时,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是充得越多送得越多,那么对于预付卡充值金额到底有没有一个上限?
对于社会公众普遍关心的预付卡限额问题,修订草案予以明确: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电商标配“七天无理由退货”
近期,热播广告聚美优品“砍一半”在各大视频网站上重复播出。
无论是聚美优品“砍一半”的促销,还是一年一度的淘宝“双11”购物,都是网上购物平台的缩影。
随着网购平台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更倾向于在网上购物。但由于受到时空限制,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被侵权也成为普遍现象。
“新类型的商品服务、商业模式、消费业态不断涌现,特别是网络消费带来的时空分离,给消费维权带来新挑战。”湖北省工商局局长王永高在向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时说。
修订草案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核实、记录并公开利用其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之真实名称或者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不仅仅是网络经营者,即使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也应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修订草案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发现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不少消费者在网上购物选择商品时,会注意网络经营者是否承诺“七天无理由退货”。在这一次修订草案修改中,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拟将“七天无理由退货”设定成网购标配,给予消费者以冷静期。
修订草案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退货、退款义务。
同时,修订草案也对消费者的退货作出了具体要求,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的配件、商标标识、使用说明书等齐全。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应当保证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网上购物在发展的同时,带动了快递业务的发展。因此,修订草案对消费者网络购物作出保障的同时,也对快递作出了规定。
修订草案规定,快递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消费者交寄的快递物品进行验视,保存相关记录,妥善堆放、装卸和运载快递物品,在承诺时间内将快递物品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并由收件人或者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双方也可以约定以智能自助快递柜等方式进行投递和签收。
保护个人信息“防骚扰”
接到骚扰电话,被推销保险理财、房产商铺,更可怕的是,对方竟可以准确无误地说出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等信息。
消费者实名认证办理手机号码,却经常被诈骗电话和信息骚扰。
大数据时代,为什么对方能掌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又该如何解决“被骚扰”的问题?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有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义务。
修订草案还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了列举: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获取的消费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职业、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消费交易记录以及其他能够单独或者合并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
个人信息在手机等电子产品中储存较多,当经营者提供维修电子产品服务的时候,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应负有一定的责任。
修订草案指出,经营者修理电子产品,应当对消费者存贮的电子数据信息进行保密,并提醒消费者进行数据备份;不得丢失、泄露、传播消费者的电子数据信息。
不仅是手机等电子产品中的个人信息,假如在复印店复印身份证或者是在照相馆拍照,这样的个人信息,修订草案同样作出了要求。
修订草案拟规定,经营者提供摄影、摄像、冲印、打印、光盘刻录服务,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约定的质量、数量、价格、时限等提供服务。服务结束后,应当将照片、底片、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不得另行收取费用;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保留、使用或者提供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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