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张旭东 沈路涛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6-28 15:15:39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解读新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
●警察查验身份证有新规
中新网6月28日电 居民身份证法在今天上午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通过。这部法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居民身份证法对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作出了具体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有上述情形之一,拒绝人民警察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分别不同情形,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除外。
●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身份证
中新网6月28日电 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将获发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但需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这是今天上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上获得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所作的新规定。
这部法律规定,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身份证法草案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中新社北京六月二十三日电(记者张朔)中国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在最近的修改中,加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今天下午在这里召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首先在会上作关于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胡光宝说,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证明居民身份,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居民身份证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修改,基本可行。
据胡光宝介绍,六月十八日,法律委员会对居民身份证法草案再次进行了审议,主要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建议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在草案原相关规定基础上,有的委员提出,对人民警察泄露因办理居民身份证而收集的个人信息,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予以处罚。因此,建议在草案相关条款中增加“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留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草案原来规定,“拒绝人民警察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或者“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拒绝查验”行为可能有多种情况,难以统一界定;毁坏他人证件属于民事侵权行为,本法不必作出规定等意见,建议将这两条规定删去。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要追究责任
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上午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作出的最新规定。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制作、发放、查验居民身份证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非法变更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在居民身份证上登载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用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这些规定项目以外的信息或者故意登载虚假信息的;
——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发放居民身份证的;
——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
●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从事犯罪活动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有违法所得的,应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专家指出,居民身份证法这一规定将有效制止在社会上冒领骗取身份证去违规申请住房按揭贷款、违规开设股票账户进行股票操纵等行为。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身份证的;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对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身份证将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和机读两种功能。
这部法律规定,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如下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居民身份证法重新规定身份证的有效期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上午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对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作出了具体规定。
法律规定,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同时规定,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法律规定,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间缩短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8日上午通过的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据了解,与原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办理身份证的时间为三个月相比,这次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的时间为六十日,缩短了一个月。
对交通不便的地区,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这意味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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