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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一次公民权利的回归-
  • 【发布单位】作者:杨耕身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8-19 13:17: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来源:南方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一次公民权利的回归-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387号国务院令,《婚姻登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对于条例修改过程中引起广泛争议的几个焦点问题,即结婚登记是否取消单位介绍信;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是否可以结婚;婚检是否取消三个方面,新条例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如取消单位介绍信、尊重不宜结婚者的结婚的权利,婚前检查变过去的强制为自愿。8月18日新华社的报道指出,婚姻登记条例的“变脸”,折射出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进步,更让无数相恋的男女感受到了严肃的法规后面蕴涵的浓浓人情。


新条例所蕴涵的这种“浓浓人情”,非得是那些在新条例实施之前经受过“结婚之苦”的人才会有深切体会。因为结婚必须有单位介绍信,于是造成了一些求单位证明而不得的人无法获得合法的婚姻关系;因为规定患有不宜结婚疾病的人不能结婚,于是造就了不少虽然两情相悦却不得不各自西东的痴男怨女;而规定婚前必须要参加婚检,也使得公民的隐私权在很多情况下受到侵害,进而为乱收费提供了可能。虽然不能否认原有婚姻登记条例在当时情况下的积极作用,但同样不能否认旧条例的确在很大程度上是导致“好事多磨”的关键。

婚姻登记条例“变脸”了,好事不必再无谓地多磨了,这也许的确让人感到了“浓浓人情”吧。但是,作为一项法规的修订实施,仅仅是“送人情”?恐怕不是。也只有切身感受到原条例对公民正当结婚权利的侵害的人,才会真正感受到新条例对于公民结婚权利的尊重。而作为公民权利,原本就是公民与生俱来的一种天赋,而不应来自于“送人情”。因此,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实则是公民权利的一次回归,是让公民正当的结婚权利从单位、社会赋权回归到公民自己手上,让它更像是公民自己的事儿,使公民自己能说了算。

当然,即便是“人情”,大约也是不得不“送”的。一方面因为旧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在事实上造成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另一方面,其曾经合理存在的价值也形同虚设。旧条例的规定是为了规范和整顿社会婚恋秩序,便于稳定社会人口和进行婚育管理。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我国人口流动速度的加快,先前的作用也在各种新情况面前不断被削弱,那种企图依靠一纸“单位证明”来阻止假结婚、假离婚或重婚个案的想法已变得越来越不切实际。从这点来说,对旧条例进行修订,实在是到了“非如此不可”的地步,其“送人情”的成分其实是不多的。

所以,以新条例取代旧条例,以“权利本位”取代“义务本位”,更重大的意义在于将属于公民的权利还给公民,这要比仅仅是“送人情”的意义大得多,也现实得多。因为在今天,权利回归已成为历史前进之中恢宏而不可阻挡的巨大洪流。还公民正当的结婚权只是其中之一,而在此前,我们已陆续迎来了像收容制度废止、以暂住登记取代暂住证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以保障公民知情权等等具有历史意义的变革。

我们更愿意从权利回归的角度来解读新婚姻登记条例的修订出台,因为我们还看到,在一个曾经长期奉行“义务本位”的社会里,还有许多本属于公民个人的权利却因为社会条件的限制还没有回归。它们有的正走在回归的路上,有的记录在法律条文中正等待人们去唤醒。的确,权利的回归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我们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要走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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