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齐中熙 李柯勇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9-09 17:06:5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来源:新华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违反认证认可条例最高可罚50万-
整顿和规范认证认可市场是当前认证认可工作的重点,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条例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其中最高罚款金额达到50万元。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了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多,处罚力度大。特别是条例第62条规定:认证机构出具虚假的认证结论、或者出具的认证结论严重失实的,直接撤销批准文件,并予以公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撤销其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的,认证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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