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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河北省关于印发 《河北省粮食局防治“非典”时期应急粮食供应方案》的通知
  • 【发布单位】河北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4-28
  • 【生效日期】2003-04-28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河北省关于印发 《河北省粮食局防治“非典”时期应急粮食供应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关于印发
《河北省粮食局防治“非典”时期应急粮食供应方案》的通知

(2003年04月28日)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省粮食局直属库:

现将省局制定的防治“非典”时期应急粮食供应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迅速转发至各级粮食部门及相关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在执行本方案过程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要及时向省局反馈。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根据市场形势变化,逐步完善有关措施,以确保防治“非典”期间的粮食供应不发生问题。


河北省粮食局防治“非典”时期应急粮食供应方案

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当前做好粮食市场供应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粮电[2003]4号)、省防治“非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保证市场商品供应的紧急通知》(冀防发[2003]4号)要求和省政府专题会议精神,为确保我省防治“非典”时期粮食供应和市场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领导机构及职责
省粮食局成立粮食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刘兆亮局长任组长,赵学敏、陈同文、王进副局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赵学敏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购销调控处、行业发展处、财会处、仓储基建处和局办公室的负责同志为副主任。办公室内部设粮源和供应协调组、资金协调组、加工协调组、信息组。
河北省粮食供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防治“非典”时期的粮源安排与调拨,粮食加工安排与协调,粮食供应的组织与协调;负责组织完成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粮食局下达的其他粮食调拨、加工任务和特殊供应任务;负责向省政府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的意见,代省政府起草动用中央储备粮的请示以及平抑粮食市场的有关文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各市、县粮食局也必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制订应急粮食供应方案,明确职责,切实保证当地的应急粮食供应。省及各市粮食局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由局领导带班,确保信息和政令畅通。各市粮食局每日向省粮食局报告当地主要原粮和成品粮的库存量、加工量、供应量、市场价格等情况。紧急情况随时报告,不得漏报、瞒报、迟报。
二、粮源安排与组织
(一)粮源安排。防治“非典”时期粮食供应的粮源,主要为小麦、稻谷、面粉、大米。各市粮食局安排市场供应,首先安排当地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粮,当地商品粮粮源不足时,向上级粮食局申请调入商品粮(原粮或成品粮),也可申请动用省、市级储备粮或中央储备粮。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或县级人民政府报市政府批准;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由省粮食局或市级人民政府报省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省粮食局可按照省政府的授权,先行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然后补报批准手续;动用中央储备粮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动用程序:当地商品粮源不足市场10日供应量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市级储备粮不足市场10日供应量时,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油);省级储备粮不足市场10日供应量或因不可抗力使调拨难以落实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
(二)粮源组织。无论使用商品粮或者使用储备粮,均实行调拨令。调拨令由省、市粮食局以正式文件或传真电报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以电话通知形式下达的,应随后补发正式文件)。各级粮食局以及国有粮食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下达的调拨令,按时完成调拨任务。跨市、县调拨粮食时,原则上由调入方到调出方取货;调入方有困难时,可与调出方协商,调出方应予以支持。
各市、县有关粮食企业调拨粮食所需资金,由市、县级粮食局审核认可后,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调销贷款。
三、粮食加工
(一)加工企业。由市、县级粮食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生产条件好、生产能力强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加工企业。
(二)加工安排。各级粮食局根据市场需求情况或政府要求,对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下达指令性加工任务,对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实行政府委托加工。国有粮食加工企业因资金短缺、粮食库存不足不能正常生产的,由加工企业与购销企业签订合同,购销企业先为加工企业提供原粮,加工企业加工成品粮销售后,将货款付给购销企业,购销企业再归还农发行贷款。
(三)加工生产。国有粮食加工企业,能够正常开工生产的,要开足马力进行生产;指定的加工企业因人员、资金、粮源等问题暂时停产的,由当地政府协调,尽快恢复生产。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也必须按时完成政府委托的加工任务。
四、粮食供应
(一)供应网点。应急粮食供应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系统现有零售网点的作用。国有网点不足的,由市、县粮食局选择经营规模大,卫生环境好,守法经营的大型商场、超市及私营粮食零售点,委托其承担粮食供应任务。
(二)供应办法。正常情况下,供应网点按照市场价或市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敞开供应成品粮;当市场供应形势异常,出现大量排队抢购,市场粮价出现较大幅度上涨,加工和库存的成品粮不能保证市场供应时,由省或市级人民政府决定,可实行最高限价或限量购买办法,必要时可以实行凭户口簿限量购买的办法。具体限量标准由省或市级粮食局根据粮食库存和市场供应情况确定。
五、粮食成本及价格核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库存的商品粮,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作价出库。不得亏本销售,也不准借机牟取暴利。储备粮按照储存成本加出库费用作价。粮食加工企业按照合理的原则核算加工费用。零售企业按照进价加微利的原则供应成品粮。各地粮食出库费用、加工费用和零售费用标准,由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核定,报省粮食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备案。
六、供应纪律
在防治“非典”时期,对不执行粮食调拨令、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时完成粮食调拨、加工任务的,以及勾结不法商贩哄抬粮价的国有粮食企业,由其主管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承担政府委托应急粮食加工、供应任务的非国有企业,由有关部门予以必要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OO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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