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毕朝暾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12-01 13:51:14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检察日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山东出台预防职务犯罪法规-
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将受法律追究,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11月28日审查批准的《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据悉,作为山东省首部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法规,该《条例》将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济南市检察院于2002年初提出了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的构想,并于2002年11月正式向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立法案。今年10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条例》共五章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职权设置和运作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不清、力度有限、监督乏力等问题,从而在全社会形成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合力。
《条例》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要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实行单位负责人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录用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晋升时,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依法行政,实行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政府采购、建设项目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彩票发行等活动的管理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条例》明确了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职责的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规定凡不接受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监督、检查的,或者对司法、检察、监察、审计建议拒不采纳致使本单位发生职务犯罪案件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济南市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说,明确预防职务犯罪各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对落实好预防工作的措施,推动预防工作深入开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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