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解读-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12-29 10:44:1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解读-

    
中国法院网综合报道 (薛勇秀) 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法》),并将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人民银行法》对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进行了调整,由原来的“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提供金融服务”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


按照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其职责有: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设立银监会后,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金融宏观调控,但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央行仍将保留6项必要的监管职责:

明确人民银行监管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

明确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制定支付结算规则。中国人民银行还应当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明确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直接进行检查:执行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与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外汇管理、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执行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法律并对人民银行在上述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规定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由银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自收到建议之日起30日内予以回复。

规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明确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人民银行应当与银监会、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人民银行今后在履行职责时的最大变化将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

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将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增加人民银行在公开市场买卖金融债券这一货币政策工具;依法监测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宏观调控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市场协调发展。

转换职能,即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能。人民银行将在国务院的领导下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维护金融稳定,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

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人民银行将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根据人民银行“三定”方案中的有关规定,管理信贷征信业仍是人民银行的法定职责之一。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