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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施行-
  • 【发布单位】作者:柴骥程 崔庆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2-05 10:21:3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施行-

刚刚生效的《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将为宁波市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撑起更有力的保护伞。这一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2003年被市人大列为当年立法计划,立法调研人员在全国各地和本市开展了广泛的实地走访、问卷调查、座谈以及典型案例研究,并十次修改条例草案,最终形成的条例对学校的各项安全措施、事故防范措施、应急机制以及相关责任均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这一条例中的部分条款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其中关于“学校不得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等危险性活动”的法条反响最为强烈。这一条款意味着,在宁波市,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抢险救灾活动被视为违法。

在我国,未成年学生抢险救灾或者与暴力犯罪作斗争的事件时有发生,并且经常作为一种美德加以宣传和鼓励。对此,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原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钱念文认为,未成年人本身就是国家和社会保护的对象,他们无论生理、心理都处于绝对的弱势,社会经验不多,要求他们在危险情况中保护别人、救助别人,这已经超出了未成年人的能力范围,往往会付出沉重的代价。他认为,要求学校和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未成年人承担他们力所不能及的社会责任,不仅和传统美德教育不矛盾,而且闪耀着人性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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