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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布-
  • 【发布单位】作者:龚瑜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2-11 14:57:27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青在线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公布-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除属于国家机密的等六类信息依法免予公开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都应当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予以提供。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共有5章38条,其中具体列举了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政府机构和人事四个方面,包括市政府规章和各级规范性文件、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各类城市规划、疫情灾情、突发事件、教育、社会保障、房屋拆迁安置、公开招投标、财政预算决算审计、公务员招考录用等11项内容。除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规定》还明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要求提供有关的政府信息。

《规定》也列举了6类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是:属于国家机密的,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与行政执法有关并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规定》还明确,政府机关应选择采取政府公报、报纸、杂志、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和广播、电视、公共查阅室、政府信息公告栏等载体和形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此外,4月1日起,上海将有38个行政审批事项正式实行“告知承诺”。这些审批事项目录经市政府同意近期向社会公布。

据介绍,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对于简化审批手续、提高为民服务的效率具有积极作用。所谓“告知承诺”,“告知”是指具有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用书面形式向申请人进行告示;“承诺”是指申请人对审批机关所告知的事项表示知晓和理解,并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设立企业、开业经营。审批机关进行“告知”并获得申请人承诺后,即可对所申请事项表示同意或认可,并按规定核发许可证件。

列入目录的38个项目涉及到全市19个部门,内容包括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许可证审批、科技经营证书、公共场所治安许可证、国际货运代理初审报商务部审批、体育竞赛登记、境外图书出版合同登记、粮油批发资格证等等。目前,上海市政府19个部门正在进行各项准备,保证按期实行“告知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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