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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地方法规>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湘东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批复
  • 【发布单位】江西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3-04-30
  • 【生效日期】2003-04-30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湘东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批复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划定湘东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批复




萍乡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要求将我市湘东区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取水区的函》(萍府字[2001]11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萍乡市湘东城区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区划报告》,对该区域的地下水开采管理进行了科学区划,可作为规范湘东城区规划区及周边地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的基本依据。将湘东城区火乐冲、峡山口、铝厂、向家屋场等地面积约为11.5平方公里范围划定为地下水禁止开采区,禁采区内禁止开采岩溶水,关闭所有岩溶水开采井;将火乐冲北端、大城、萍钢西侧及西南侧的狮形山西、郭公塘西等地面积约2.7平方公里范围划定为地下水限制开采区,限采区内严禁凿新井开采岩溶水,对现有开采井实施限采措施(具体范围见区划报告图示)。

二、《萍乡市湘东城区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区划报告》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及地下水限制开采区的禁采、限采工作,由你市组织实施。在实施中,应根据地下水开发利用区划方案、地下水开采实际情况和城市供水能力,周密制定禁采、限采和替代供水的实施方案,对禁采区和限采区所有开采井进行清理整顿,凡需要关闭的开采井应予以坚决关闭。地下水限制开采区内,要根据开采井的水文地质结构和水量、水位变化情况及是否产生不良地质环境问题等,作出具体的限采或禁采方案,实行一井一策。对允许保留的井位,要严格限制其取水流量和日取水量。

三、你市应将划定的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及禁采、限采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要组织协调水利、国土资源、城建、环保等部门加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和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提高全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四、要加快萍乡市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区域供水规划,编制供水应急预案,以及地表水源工程和供水设施建设,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保障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的生活、生产用水。要加强水资源的统一规划,优化配置,严格限制城市自来水可供区域内的各种自备水源。今后,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应严格控制逐步递减直至完全取消地下水的开采。鉴于湘东区目前的供水现状,应尽快完善湘东区供水管网建设和相关设施,妥善处理好地表水和地下水禁采、限采的衔接问题,确保禁采、限采区的供水。

五、要依法加强水资源的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格地下水取水许可管理,要制定区域年度地下水开采总量计划,逐井下达年度取水量分配方案。取水户超计划开采的,对超计划部分可加收二至五倍的地下水资源费,同时核减其下年度取水计划;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加强地下水开采动态和地质环境监测及水污染防治的监督工作,推进企业和单位的改水、节水工作,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你市将实施湘东区禁止、限制开采地下水的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此复。

附件:《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规划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区划报告》


二○○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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