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赵中鹏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11 10:21:13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北京晨报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律师执业保密规则》征求意见-
律师能否向媒体谈当事人的健康状况?能否在回忆录里披露一些保密事项?目前,北京市《北京律师执业保密规则》(征求意见稿)正在网上征求律师意见。此规则一出,律师可要管住自己的嘴,防止泄露了当事人的隐私和国家机密。
意见稿规定,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保守秘密是律师对国家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也是律师作为特定的职业应当承担的道德义务。律师保守秘密的范围包括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当事人隐私和其他未公开的信息。
记者看到,意见稿对律师执业保密内容很广,如律师要对执业中获悉的当事人住宅、通信、情感、健康、个人癖好、家庭成员和家庭财产等相关信息保密,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以及未公开的商业信息,也负有保密义务。律师在执业中对于需要向境外当事人提供文件资料和咨询意见时,要严格甄别其中是否有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以杜绝因工作疏忽而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
律师对当事人保密不仅在应对媒体时,在撰写学术著作、回忆录、传记以及诸如此类的文章时也应避免披露保密事项。律师在办理案件结束后,仍然有保密义务,律师离职或退休后仍然有义务保守执业过程中获悉的秘密。律师不得利用其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秘密信息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或其他不当利益。另外,除非法律上特别规定,律师不得作为不利于自己委托人的证人出庭作证。
据意见稿规定,此规则适用于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保密规则而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北京市律师协会根据有关纪律处罚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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