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
  • 社保
  • 五险一金
  • 结婚
  • 公积金
  • 商标
  • 产假
  • 按揭
  • 廉租房
  • 欠薪
  • 营业执照
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环保总局出台《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
  •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3-18 09:01:55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环保总局出台《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

2005年1月1日起,科研、监测(检测)、试验等单位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将按照污染源进行管理,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的污染将纳入环境监管范围。这是国家环保总局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强实验室类污染环境监管的通知》作出的规定。


据国家环保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实验室类污染损害人体健康,对环境的危害不容忽视。国家环保总局将在大连市、青岛市、宁波市、厦门市和杭州市开展试点工作,对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进行检查。

《通知》规定,试点城市应于2004年9月30日前完成对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废水、废气排污口的规范工作;对超标排放污水、废气、噪声的,应于2004年10月31日前完成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应依法进行处理;对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应在彻底消除污染隐患后,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登记备案,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随意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通知》同时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在2004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科研、监测(检测)、试验等单位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环境污染情况的摸底调查,并积极研究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污染监管工作,以此带动各类少量、分散污染物尤其是感光材料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和集中处置。

此外,新建、改建、扩建或使用性质调整、改编的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建设或使用。实验室、化验室、试验场还需建立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上报机制。
“好律师网”提供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仅供您参考。您在使用相关资料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须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服务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close
使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