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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云南出台《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
  • 【发布单位】作者:朱咏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4-07 08:38:40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云南出台《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

据报道,云南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及昆明铁路局最近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在流浪乞讨问题比较突出的城市,对流浪乞讨行为给予乞讨区域上的限制。


城市的主要街道、车站、繁华地段、著名风景旅游区、机关、学校及涉外机关周围应列为禁止乞讨区。公安、城管(建)部门要加强对禁乞区域的管理巡视,对不按规定区域乞讨的街头流浪乞讨人员要予以纠正;民政部门要安排流动救助车到限制和禁乞区域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实施救助。

《意见》特别规定:对在城市铁路、轮船、公交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以卖艺、跪卧、表演残忍节目等方式乞讨并影响交通秩序的,由交通、公安和铁路等部门予以劝阻和制止;对于强讨恶要、追逐纠缠行人等影响城市管理、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城管(建)等部门要坚决予以制止,并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对于组织、利用、胁迫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其他人员进行乞讨并从中牟利的违法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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