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刘妍 王肃沁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5-19 16:16:3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公安部出台四项交通新法-
公安部最近制定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日前对这4个规定作了解读。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使用规定》解读
49岁可申请驾驶大客车
该规定对准驾车型等作了具体规定。一是细化准驾车型:从大型货车准驾车型中单列出牵引车准驾车型,从小型汽车准驾车型中单列出中型客车准驾车型(核载10~19人)。新增设了城市公交车准驾车型。二是确立准驾车型逐级申请制度:规定初次申领驾驶证的人员不能直接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须先取得小型汽车或大型货车准驾车型,并具备一定年限的安全驾驶经历后方可申请。三是严格限定驾驶重点车型的年龄:申请大型客车应当年满26周岁且不得超过50周岁(原上限为45岁);申请牵引车应当年满24周岁且不得超过50周岁;申请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应当年满21周岁且不得超过50周岁。
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增内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不同车型,规定了不同的路考标准。一是在驾驶技能考试方面,针对不同准驾车型设定不同的道路考试项目和考试评判标准。二是增加了实际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增加模拟恶劣气候及夜间驾驶时各种灯光的使用知识的考试内容。三是增加考试用车的车身长度。
该规定还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范围和分值作了较大调整,只对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将原规定的77种需要记分的行为,减少到51种。同时,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分分为12分、6分、3分、2分和1分5个档次。
该规定进一步放宽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条件,如将左下肢残疾人员驾驶的汽车由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扩大到所有小(轻)型自动挡汽车;取消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年龄限制;取消机动车驾驶员异地换证(含转籍)需要转籍档案的规定等。
《机动车登记规定》解读
机动车登记种类减至5种
《机动车登记规定》将机动车的登记种类由原来的10种减少到5类,即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该规定明确规定:办理机动车停/复驶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时不再签注《机动车登记证书》;取消补领行驶证需提交登记证书、补领登记证书需提交行驶证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解读
记分达12分可异地重考
该《规定》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异地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罚后,累积记分满12分,驾驶人经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驾驶人要求在行为地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准许,并在考试合格后发还驾驶证。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解读
交通事故无伤亡可私了
该规定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部分交通事故。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文章原载: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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