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作者:裴睿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5-10-13 19:58:5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成都规范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8日,四川省成都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出台了《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一》、《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二》和《成都市住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三》,三个新办法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在新办法实施前已经按原办法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享受原办法规定的待遇。
新办法分别对三项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报销条件及享受待遇、以及限制条款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报销金额要封顶
记者从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了解到,新办法主要对补充医疗保险的四个方面进行了较大修改:
对能够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人群资格进行了新的界定。新办法指出,只有参加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才能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对住院费用的报销金额实行了封顶限制,这将避免报销金额大于实际住院费用,有人利用漏洞赚取差额的情况发生;
取消了50人以上购买补充医疗保险能享受到的优惠政策,让部分中介机构“凑足50人一齐参保享受优惠政策,吃参保人多缴纳的部分保费”的想法化为泡影;
将补充医疗保险三的缴费比例,根据年龄段进行区分。
参保人范围有明确规定
凡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成都市社保局或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参加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的人员,都可以参加三项补充医疗保险。
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成都市社保卡,到市或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缴费,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手续。
新办法规定,对有以下情形者,不予报销补充医疗保险:
异地安置人员、因公出差、探亲、休假等原因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即未与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外地医疗机构);康复疗养、康复治疗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补充医疗保险未生效时限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新办法解读
补险1 一次住院限用一份报销5万元封顶
缴费标准
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一份或者多份,但每次住院时只能使用一份。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只限本人使用。缴费标准分为两个等级:55周岁以下人员,每份保险为缴费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55周岁以上者,在此缴费基础上,每超过一周岁增加10元。
报销条件及待遇
凡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出院时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可报销30%。但是,在报销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之日起12个月以后住院的;在本市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属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的。
限制条款
本补充医疗保险终身有效,但每份只能使用一次。报销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时,一次只能使用一份,报销金额不超过5万元。
本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金额之和大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时,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补险2 一次住院可用多份报销1万元封顶
缴费标准
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一份或多份,所缴费用不予退还,只限本人使用。其缴费标准为每份1000元。缴费时年满55周岁以上者,每超过1周岁,增加20元。
报销条件及待遇
凡是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出院时上一年全市职工3个月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每份保险每年可按以下标准报销一次:缴费在1年至3年的报销300元;3年至6年的报销400元;6年至9年的报销500元;9年至12年的报销600元;12年至15年的报销700元;15年以上的报销2000元。
持有多份本补充医疗保险并符合报销条件的,可以同时按上述标准合并计算报销医疗费,但一次合并计算报销的金额不超过1万元。
在报销时,参保人员也须符合下列条件:办理本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之日起12个月以后住院的;在本市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属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的。
限制条款
本补充医疗报销终身有效。每份本补充医疗保险每报销一次医疗费,下一次报销医疗费时减少应报销额的5%,减少的比例最多不超过40%。
本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金额之和大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时,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补险3 每人限一份每年需缴费
缴费标准
本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以上一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下列比例缴费:
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按1.5%缴纳,35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按2%缴纳,55周岁(含55周岁)按2.5%缴纳。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费的可按年度或月度缴纳,个体人员按年度缴纳。
本补充医疗保险每人限办理一份,限本人使用,且必须连续不间断缴费,已缴费部分不予退还。
报销条件及待遇
个体人员初次参加保险或中断3个月以后再缴费的,缴费须满6个月;单位全体人员初次参加保险或中断3个月以后再续费的,缴费须满3个月;在本市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属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其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减去下列费用后报销90%: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费用;报销时上一年全市职工1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限制条款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办法参加本保险的人员,在保险有效期内可享受原办法规定的待遇;新办法执行后,在保险关系不中断的情况下,可按新办法规定接续保险关系并享受新待遇。
本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其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的报销金额之和大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总额时,超出部分不予支付。
特别提示
报销程序请看清
参保人员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以后,应在60日内凭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社保卡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出院证、住院费用收据、住院医疗费统筹支付结算表(参加省和区(市)县的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还须持省和所属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情况证明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手续,逾期不予报销。市社保经办机构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报销。
补充医疗保险三在进行费用报销时,还须履行如下手续。单位集体参保的,填报“补充医疗保险拨付审批表”后集中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每月报销一次;个体人员凭社保卡直接办理。参保人员户籍关系在5城区和高新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的,可由所在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每月到市社保经办机构集中报销一次。
(文章原载:成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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