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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国务院法制办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问-
  • 【发布单位】作者:刘铮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4 09:55:18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新华网 中新社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国务院法制办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问-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7号国务院令,颁布《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新华社3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

    《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条例》规定,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条例》共六章,分别为总则、粮食经营、宏观调控、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五十四条。《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6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收购条例》、1998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国务院法制办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3日就《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问题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以下简称法制办负责人):制定《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需要。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放开粮食收购市场的新形势下,为了保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顺利进行,有必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粮食流通体制,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二是通过立法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的需要。通过立法对粮食经营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加强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

    记者:在起草条例时把握什么原则?

    法制办负责人:我们在起草条例时主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既要放开粮食市场,又要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二是既要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又要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粮食流通中的主渠道作用;三是既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又要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记者:现在社会各界都很关注粮食的收购问题,请您介绍一下条例在粮食收购方面有哪些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粮食收购是整个粮食流通的关键环节,也是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后最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为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条例明确规定实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对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的准入条件、准入程序和其应承担的义务作了规定。如关于准入条件,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者通过租借具有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关于准入程序,条例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必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许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粮食经营者还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条例还规定,粮食收购者应当告知或者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这些制度都是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保证粮食市场的规范有序。

    记者:老百姓也很关心粮食的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环节,条例在这方面有些什么规定?

    法制办负责人:除了粮食收购活动,条例还对粮食的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强调粮食经营者应当承担必要的库存义务,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按照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从事粮食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和卫生的标准和要求。比如,加工粮食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销售粮食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等。这些规定目的在于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在当前粮食供求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各有关部门尤其要加强市场监管,保持粮食市场稳定,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

    记者: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形势下,条例如何处理好粮食市场化改革和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的关系?

    法制办负责人:根据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条例力争体现凡是能发挥市场作用的,要交给市场,政府要减少干预。例如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在发挥市场作用的同时,要确保粮食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至关重要。条例对宏观调控的目标、手段,粮食储备制度,粮食风险基金制度,国家在必要时实行最低收购价格和采取价格干预措施的制度,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以及信息发布制度等作了规定。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等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的应急机制,十分必要。因此条例还规定了实施粮食应急机制的条件、程序以及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等。

    记者:如何贯彻实施好这一条例?

    法制办负责人:条例是规范粮食流通活动的重要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粮食流通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贯彻实施条例,当前应抓好以下工作:一是广泛宣传,使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广大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都了解条例的内容。知法懂法,营造实施条例的良好氛围;二是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实施粮食收购许可规定、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等配套规章,落实条例规定的各项具体制度;三是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维护好粮食市场秩序;四是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国家粮食局局长: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六项重点

    全国粮食局长会议三日在京闭幕。国家粮食局局长聂振邦在会上说,今年是全面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关键一年,各级粮食部门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聂振邦说,首先要坚持市场取向改革,积极稳妥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收购价格,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理顺粮食流通的运行机制,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

    其他五项改革重点包括:

    保护主产区和种粮农民利益,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这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关键所在,是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改革过程中始终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

    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在企业改革中要实现从“计划主渠道”到“市场主渠道”的转变。要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决不允许逆向操作;

    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妥善解决企业历史包袱。这次改革,国务院已经明确了比较彻底地解决“老人”“老账”“老粮”问题的政策,关键是要抓好落实;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市场流通秩序。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健全粮食收购市场的准入制度,依法做好入市收购资格的审核工作,认真履行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

    改善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市场和价格基本稳定。正确认识和把握粮食供求形势的变化,实施适时适度宏观调控,是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的条件。当前要进一步加强中央储备粮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充实地方粮食储备,建立健全粮食主销区保证市场供应的机制,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抓紧研究建立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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