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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北京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出台-
  • 【发布单位】作者:潘澄清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05 11:46:02
  • 【生效日期】--
  •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北京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出台-

据京华时报报道,农民工今后在施工时受到意外伤害,可从保险公司领到1万到15万元不等的赔付款。北京市建委昨天4日了《北京市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据北京市建委施工处处长刘照源介绍,以前农民工遭遇工伤时,大多由企业和家属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协商理赔,去年国家要求企业必须给员工上工伤保险,这其中包括农民工,但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为了更好保障农民工利益,北京决定给农民工上意外保险。

根据该办法,凡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应依法为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以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单位进行投保,投保人为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建设单位应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备案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行审核。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实行差别费率,施工承包合同价在3千万元以下的(含3千万元),费率为1.2‰;合同价在3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含1亿元),费率为0.8‰;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的,费率为0.6‰。按此费率计算保险费低于300元的,按300元计算。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保险费全额交付建筑施工企业。施工人员因意外伤害致残的,按照致残等级标准,赔付1万元至9万元不等。因意外伤害死亡的,每人赔付不得低于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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