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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新《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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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6-11 16: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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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新《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7月1日施行-

新的《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行,新办法提高了拆迁补偿的最低标准,江苏省常州市区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为8万元,金坛、溧阳由原来的4万元提高为5万元。


与2003年7月1日实行的《常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对于货币补偿的金额及产权调换差价的计算,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估价确定,新规定还要求市、辖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各类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并允许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权属登记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协议在未达成一致时,要求双方必须协商三次以上,若仍然协商不成方可申请行政裁决。

在成片的拆迁过程中,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比例没有超过20%%,拆迁主管部门在受理裁决时必须实行听政。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新的办法实行了最低的单价保障和最低总价保障措施,即:被拆迁人房屋的区位单位面积估价低于该区位的评估细则的建议价格时,按评估细则建议价进行补偿。市区的被拆迁人在满足仅有一处住房,且为低收入家庭等规定条件的话,在房屋拆迁时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应该以8万元计算。

(文章原载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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