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布单位】--
- 【发布文号】--
- 【发布日期】2004-06-16 13:4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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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效日期】--
- 【文件来源】来源:中国新闻网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出台-4项制度防滥用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2004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规范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在民政部门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民政部部长李学举近日签发第25号部长令,《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出台,这个部门规章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主要规定了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四项制度:
一、关于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制度
这个制度简称“一个窗口对外”,这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便民原则的具体体现。主要是指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考虑到民政部门的实际情况,《办法》第8条规定,“建立服务窗口的民政部门,由该服务窗口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服务窗口的,具体办理某项行政许可的有关业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岗位,负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证行政机关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民政部将所有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按先后顺序安排在《办法》的大部分章节里。《办法》的总则部分规定了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原则和要求,第二至六章按照从提出申请到送达决定的顺序对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都作了具体规定。
三、关于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法设专章对监督检查作了规定,主要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和作出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办法》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民政部门如何加强监督检查作了一些细化规定,这些内容主要集中在《办法》第8章里,其中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四、关于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许可法在法律责任里主要规定了两类:第一,行政许可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办法》第9章参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较细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法律责任作了参照性规定。
作为《办法》附件的通用文书共有23个,主要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等。它们是按照《办法》中相关条款的顺序排列的。整体来看,办法及配套文书的设计非常具有可操作性。
《民政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办法》及通用文书是民政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把行政许可法确立的一系列重大制度具体化,建立健全从受理申请到作出决定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具体工作规程,是确保行政许可法确定的有关制度得到切实施行的一项制度创新。它的施行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廉价、便捷、迅速地向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使申请人、被许可人和利害关系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行政救济权利能够落到实处;使民政部门工作人员能够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为民政对象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使民政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使民政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另悉,民政部目前正在制定本部门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配套措施,也将于不久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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