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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律师> 法律法规库> 立法追踪> -卫生部出台《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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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04-06-22 08: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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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属类别】立法追踪

-卫生部出台《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

    卫生部日前发布《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培训暂行规定》 ,从今年7月1日起,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将参加以基础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全科医学知识培训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教育培训活动,以适应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规定》提出,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有参加和接受培训的权利与义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地区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的培训工作。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统一培训计划,积极创造培训条件,组织并安排卫技人员参加培训活动。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基础培训(包括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三基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包括以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能为主的四新培训)、全科医学知识培训(学习全科医学基本概念和全科医学服务模式,掌握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的适宜技术)。

《规定》要求,新分配到乡镇卫生院从事临床工作的高、中等学校医学专业毕业生,要到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接受为期一年的以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使其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或以上)水平。乡镇卫生院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技人员,应参加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能。其它卫技人员应参照该规定,接受在职培训。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应每5年至少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一次,时间不少于3个月,进修内容以提高临床能力、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专项技术水平为主。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培训经费采取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的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培训经费纳入卫生事业经费预算,保证培训工作顺利开展。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参加培训期间享有与在岗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据称,该规定旨在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在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服务水平,以适应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文章原载现代护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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